robert1328 wrote:
這是個簡單邏輯,我對台灣司法制度徹底失望
沒辦法,由本樓的回文就能發現很多人認為民、刑事可以混在一起。
對我而言,
刑事就如你說的,為被害者討公道,殘害一條生命本來就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而加害者在民事的賠償,只是彌補了一個生命可以為其家屬帶來的效益,
如失去親人的天倫之樂,或者孩子以後功成名就奉養父母,
或者無法看著女兒出嫁,或者身心帶來的傷痛。
或如保險業者常說的人死了還有很多的責任還沒完
這些東西要用金錢計算,也是沒辦法的事。
但人命豈能用金錢計算。
就時間上而言,刑法是針對發生事件的當下,傷害生命給予的懲罰,
民事則是生命未被傷害,其之後可能產生的價值。
無奈就本版來看,有些人是能接受贖罪券的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