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FPSone wrote:照你跟大法官講的婚姻(兩人), 那小孩根本不存在 你們說的婚姻裡面。 同婚的邏輯就是婚姻與生育要脫勾,結婚不一定要生小孩(X)生的小孩未必要結婚來的(O)這樣解釋就簡單了。
nekoway wrote:你怎麼轉譯我沒意見把...(恕刪) 他們也是苦主,但是如果不先控制愛滋病,安分守己的同性戀永遠都會背負這個擔子。你就知道硬幹的問題了把,就算同性戀大部分都很好,一講到愛滋病,永遠都是跑不掉。什麼要先,什麼要後,找出共識才是關鍵。
nekoway wrote:其實教育反同者更理性...(恕刪) 牽涉太廣,很難以個別討論,一定是整體來看,如果只考慮到自己,別人當然很難接受。與其強迫別人接受,讓大多數人配合少數人,不如找出折衷的辦法。
nekoway wrote:制度本來就不是大家(...(恕刪) 台灣是全民付愛滋病藥錢,荷蘭的愛滋病先控制好才搞同婚,或是用高稅金來攤。荷蘭的GDP高台灣一倍,你跟荷蘭比,似乎不太具參考價值。簡單說,台灣賺錢的本事差太多,愛滋病疫情控管差太多,人家有的條件,台灣都沒有,現在要跳同婚這個錢坑。沒有人民共識,就爽到政客,藥商跟同性戀等少數人,要大家買單,實在強人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