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平權公投的看法,朋友們崩潰完醒醒好嗎?

由於樓主的客觀討論
平常潛水的我特地登入上來回覆您
公投後
很多挺同的人說:有三百多萬人的支持,也是另一種成功
但真的是如此嗎?
政府資源站在您們那邊
媒體資源被您們壟斷
企業界及演藝界的大力加持
部分宗教人士的力挺
還有挺同的民意代表毫無顧忌地大聲疾呼
票開出來
反同的票數大多是挺同的兩倍
在這樣資源極端不均極不公平的狀況下
挺同只拿了反同差不多二分之一的票數
您說算多嗎?

關於這次婚姻平權公投兩方票數差異如此之大的原因
這幾天各種討論都很廣泛地把各種可能性說明了
像是您也例舉了不少原因
所以就不再贅述

講講性平教育好了
現在的年輕人已經接觸性平教育十多年了
很多年輕人在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公投落敗後
歸咎於有年紀的人食古不化、落伍
大聲喊出等這些有年紀的人死光就是他們的天下
這些該死光的人不也包括他們的父母、親友及長輩?
同志教育教出的孩子是這樣對待擔心同志教育有不良影響的父母長輩?
我們這些為人父母的
對任何可能對孩子有不良影響的事物
絕對都提高警覺和抵禦
這該怪父母嗎?
OK,很多挺方都說同志教育都被汙名化
那麼誰來澄清?誰來化解誤會?
往往就是不會教就讓學校教,大人也該接受性平教育等等諷刺的惡言相向
這是怎樣的傲慢?
而挺方一再阻撓家長關心學校的性平教育
再沒有鬼也讓家長們覺得鬼影幢幢
至於那些之前已經下架的荒謬教材(別說那是假的)
還有許多教師在網路上發表的傲慢言論
彷彿家長們都是草包
唯有我教師是知識份子
我教師是集知識,愛,包容,進步於一身的菁英份子
爾等父母賤民只得閉嘴受教
這樣打壓集對子女生,養,育,愛於一身的父母如何信任我們的同志教育?
更甚至教育部都有公文要將同志教育向下扎根至幼兒園?

我不參與挺與反的論戰
我是七百多萬人中的一人
我是因樓主的客觀平和上來留言
您的態度
讓我在反與挺的光譜中微微向挺靠了一步
雖然挺反之間立場各有不同
但我們都不是仇人
更多的溝通和理解未必能讓彼此的立場易位
但尖銳的攻擊和侮辱絕對只會讓彼此的對立更難化解
更難有取得有交集的一天

對了
您最後把褲子穿起來那段話...
您不會是反串的吧




偷懶的上班族 wrote:
廢話很多,慎入!第...(恕刪)


據統計 50歲以上跟40歲以下對這問題的比率是天曩之別

就再等幾年 多些人去蘇州
就....過了

royle67 wrote:
聽你再屁宗教人士幾...(恕刪)


你覺得好就好了
你覺得非我族類,其心必誅
那就慢慢等著這七百多萬人死光吧

royle67 wrote:
據統計 50歲以上跟40歲以下對這問題的比率是天曩之別

就再等幾年 多些人去蘇州
就....過了


嗯! 這想法是可以成立的.

我真的搞不懂, 專法也是法, 民法也是法, 到底差在哪裡? 我的意思是, 修民法為什麼萬萬不可? 到底哪裡萬萬不可? 專法跟民法的法律位階不同嗎? 如果都必須"守法", 那就只是"專"跟"民"兩字的差別, 到底在爭什麼啊?

至於樓主期待那些"激進的"、"誇張的" 同志朋友"改變", 我想大概不可能, 有法、沒法, 那些人可能更本不在呼吧?!

邏輯是, 有了同志婚姻締約保障, 跟同志被歧視與否, 其實不相干.
xieb. wrote:
無所謂真假同性戀,是...(恕刪)

我老婆的同性戀同事(公)愛上了另外一個女同事,這位先生以前從來沒有交過女友,也一直扮演被開菊花的角色,突然性向就轉正常了,這應該證明性向可以被改變或者影響吧
結論一句話,把同性戀教育離我兒子遠點!!!!!
對誰要結婚都沒意見~要入民法或專門立個法我覺得差別也不大

但不贊成太小就讓小孩接觸相關議題

主要原因是不知道同性戀到底是先天還是後天會影響

如果能確定是先天~那我就覺得什麼時候教都沒差~因為會同的就是會~不會的就是不會

現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我覺得要高中以上再去討論這些比較好



不反同~因為我覺得人有絕對的自由可以決定自己一輩子要跟誰在一起

不管你要跟男的女的老的年輕的~這是人該有的自由

可是相對也要尊重別人~這就好像你是信天主教的不要非要到廟裡傳教一樣

在路上遊行非要把衣服脫光弄的亂七八糟的話被誰歧視都是自找的



反同的人也一樣~你可以看不爽~但不表示你有權力對別人的人生指手畫腳

管他今天搞到自己得病還是怎樣那都是他家的事~你管好你自己跟你家的小孩就好了

你可以把同性戀當成一種疾病沒關係~但這就好像我們本來就沒資格去瞧不起殘障人士或智障人士一樣

人人生而平等~上帝或哪門子的神也許講過各式各樣的話~但我只相信這一句



還有不管是什麼法通不通過~大家要記得一件事~立法不是只立給你自己

也許你不是同性戀~但也許你的家人裡有同性戀~也許將來你可能有個小孩會是同性戀~

如果有一天你發現你的小孩是同性戀~他會像現在這樣被周遭的人歧視~
有一天他想結婚時就算他不能民法結婚~你也許也會希望有個什麼有的沒的專有法能保障他和他伴侶的權益

所以就算你真的很討厭同志~不贊成他們民法結婚也沒關係~至少立專有法這件事你應該要贊成



我在公車上讓位給老人從來不是因為我覺得必須這麼做
只是單純希望有一天如果是我爸爸在車上也會有人能這麼讓座給他

同志法就是這樣的一件事~你不需要大愛~可是你永遠無法保證你親愛的家人會不會有一天需要用到它


asiacat wrote:
嗯! 這想法是可以成立的. 笑

我真的搞不懂, 專法也是法, 民法也是法, 到底差在哪裡? 我的意思是, 修民法為什麼萬萬不可? 到底哪裡萬萬不可? 專法跟民法的法律位階不同嗎? 如果都必須"守法", 那就只是"專"跟"民"兩字的差別, 到底在爭什麼啊?

至於樓主期待那些"激進的"、"誇張的" 同志朋友"改變", 我想大概不可能, 有法、沒法, 那些人可能更本不在呼吧?!

邏輯是, 有了同志婚姻締約保障, 跟同志被歧視與否, 其實不相干.


因為這串比較理性,所以針對這點我可以再解釋一次

雖然現在標榜男女平等
但是男、女之間的生理狀態不同
所以民法上父、母、夫、妻的權利義務還是有不同的
因為這病沒辦法完全做到一樣的規定
例如: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其他還有很多
所以改民法不是改那幾個字就能通的
因為同一部法律名詞解釋都要能一致
同一個法條不能規定兩個事實
有時候一個名詞是一整個章節的法條去定義出來的
前面把夫、妻、父、母的定義章節名詞改掉
後面又冒出來,就造成了法理上的矛盾
變成要額外只靠執法人員的心證認定,這就造成了法條使用的瑕疵
所以直接在民法把所有的名詞改動明顯就是不可行

因此獨立出專法出來,就不會產生這些矛盾
因為有什麼矛盾在專法中都能獨立出來做解釋、定義
同運團體口口聲聲的說專法是歧視,這更是子虛烏有的事情
舉個例好了:
民法對於法人的規定和對於要加強公司的規定矛盾
所以就針對營利的法人制定出公司法來
專法的目的從來就只是要在事情發生矛盾的時候
適用競合優先性設定的
因為同性戀沒有受胎的問題、沒有認領的問題
但是一般的夫妻有,硬塞進去就產生法理矛盾了

同運團體說修專法其他法律要跟著改成本更高這個論述真的更趨向子虛烏有
因為其他的法律不用改就能直接適用
只要在專法中去調整競合條款就解決了
這些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都有相關的規定
而特別法、普通法並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

像是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因為土地法和民法發生競合時,以土地法為優先
但是土地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碰上時,土地法又變成了普通法而平均地權條例就變成特別法了
所以並不是專法就是絕對的優先或是絕對後順位

這樣的解釋,能接受嗎?
草,真噁,這樣沒有妨害風化嗎?
2227995 wrote:
你算理性 我也不好意...(恕刪)

xieb. wrote:
無所謂真假同性戀,...(恕刪)


說環境 (男校女校) 會讓孩子變同志我相信 但說教育會讓孩子變同志...

royle67 wrote:
你才病的不輕我是在...(恕刪)

事實就擺在眼前所以你只能寄望反對票未來票越來越少,好辛酸呀,在這樣期待中過日子,還要不時注意有沒有被你詛咒迴向的家中長輩身體健康,喔喔,這詛咒是你先發起的唷,我是善意提醒多注意家中長輩健康唷,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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