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元飲料被偷喝!女大生驗DNA揪賊 1萬8全民買單

為什麼她不能報案

錯的是偷東西的人吧

小東西就不能報案?什麼道理?
臺灣南波萬 wrote:
那我去小七拿一瓶優酪乳喝
應該是微罪不罰囉?
還是去全家好了
全家就是我家...(恕刪)


前面都說是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狀況,你理解是去超商偷來喝,再批微罪不罰,別鬧了
1萬8全民買單

新鮮人辛苦一個月的薪水 拿去給女大生用這個

如果要他自付 看牠要不要繼續辦在講吧

看準不用自付 才在那亂搞

就沒別的不用打擾別人的處置方式嗎

不爽室友就搬出去呀

抓到又如何?

你還會喜歡跟他住在一起嗎

其他室友也不會想去跟這個動不動用告的神經住在一起


動用國家的錢 去用一個不會做人的目幹






本案是一瓶價值59元的飲料被偷喝所引起。

換個場合,如果本案是15元的飲料呢?主張報警驗DNA是"合法就應該"的人,是否繼續支持?換成5元的牛奶糖呢?要驗糖果紙嗎?

失竊物換成一瓶水,一瓶水也是有價物品,程序也是如同本案照辦?

如果有人因失竊物價值減少就看法改變,那...價值多少錢之下才符合"放棄報案標準"?這個界限與標準誰來定?需要明文訂定嗎?

好像不是很單純,有好多問題要再想一想,不是嗎?




「警察先生,有一個流浪漢偷了我一包這種衛生紙,我要報案,也要調看監視錄影帶...」
偷是不對~但這點東西就要讓有交情的朋友背前科,太絕情。一點虧也忍不下的個性,對人生必有很大妨礙。光現在,相信已很多同學怕跟她相處了。
Enter Passcode wrote:
不應惡小而為之...(恕刪)


果然是一個情理法的國家



finepupil wrote:
前面都說是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狀況,你理解是去超商偷來喝,再批微罪不罰,別鬧了


所以合租一間房屋
就可以隨便拿東西吃?
那撬開房門然後只拿兩百元
應該也算微罪不罰囉?
能不能公告多少錢以下是微罪不罰
大家下手也好有個準則?

所有扯到經濟效益的都是耍流氓
請問竊盜貪汙...什麼罪是法定刑期一星期的?
法官只要判幾個月刑期易科罰金
不是就等於所有費用都由犯罪人負擔了?

QGS wrote:
偷是不對~但這點東西就要讓有交情的朋友背前科,太絕情。一點虧也忍不下的個性,對人生必有很大妨礙。光現在,相信已很多同學怕跟她相處了。


我比較怕和小偷相處耶
有交情的朋友偷我的東西?
有交情的朋友偷我的東西?
有交情的朋友偷我的東西?
現代人的中文我真的看不懂
有交情的朋友不能打個招呼再吃?(line一下?)
有交情的朋友不能吃完說一聲?
有交情的朋友不能在我問的時候回個話
而是抵死不認?
小偷偷女生內衣該抓嗎?

內衣是舊的
價值只幾百元到千元

(不是萬元好內衣)
gn00448694 wrote:
台北一名女大生不滿放...(恕刪)

現在社會怎麼了?千錯萬錯都是被害者的錯

不管是偷什麼價值多少錢,竊盜就是不對就該就該接受法律制裁給她教訓,就算偷一元也是偷,難道竊盜還要分物品的價值再去提告?竊盜本身行為就不對了
我贊成女學生的作法, 我的推測是, 這應該已經不是第一次,
而女學生已經忍無可忍才報警!

按照警察辦案的態度, 警察在過程中一定有勸告被害人, 畢竟不是多貴的東西,
下次小心就好了, 但是女學生因為積怨已久, 這些室友又沒人承認, 才會堅持要驗DNA.

奇怪的是, 這些室友明知被害人報警, 警察都來採指紋, 還要驗DNA了, 還是沒有人承認,
只要在這期間有人坦承犯行, 後面所有的事情都不用作, 也不用花費公帑啊!

所以該譴責的是加害人!

所謂的浪費公帑並不存在! 被害人身為公民本來就有法律賦予的權利!
鑑識要花公帑, 不符比例原則, 是法的不周延, 不是被害人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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