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
前面都說是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狀況,你理解是去超商偷來喝,再批微罪不罰,別鬧了
所以合租一間房屋
就可以隨便拿東西吃?
那撬開房門然後只拿兩百元
應該也算微罪不罰囉?
能不能公告多少錢以下是微罪不罰
大家下手也好有個準則?
所有扯到經濟效益的都是耍流氓
請問竊盜貪汙...什麼罪是法定刑期一星期的?
法官只要判幾個月刑期易科罰金
不是就等於所有費用都由犯罪人負擔了?

QGS wrote:
偷是不對~但這點東西就要讓有交情的朋友背前科,太絕情。一點虧也忍不下的個性,對人生必有很大妨礙。光現在,相信已很多同學怕跟她相處了。
我比較怕和小偷相處耶

有交情的朋友偷我的東西?
有交情的朋友偷我的東西?
有交情的朋友偷我的東西?
現代人的中文我真的看不懂
有交情的朋友不能打個招呼再吃?(line一下?)
有交情的朋友不能吃完說一聲?
有交情的朋友不能在我問的時候回個話
而是抵死不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