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第一時間公司准假,之後才發現不符規定,不能請假,公司直接改記曠職合理嗎?...(恕刪) 這邊有盲點請假應該是跟資方請, 而不是跟工會請這18人卻是詢問工會罷工合法性, 算不算曠職應該不是由工會決定而是資方決定的吧?
yurue wrote:爭議點在,第一時間長榮認定是罷工,隔天才說是曠職。如果第一時間,現場主管說離開現場視為曠職,空服員還是離開,記曠職就毫無爭議了。... 我想這不是問題所在犯法第一次沒被抓到, 第二次才被抓, 不代表就沒有犯法就像一審無罪, 二審也可能完全翻盤變成有罪, 嫌犯不能由一審無罪, 證明二審也一定得判無罪
yurue wrote:爭議點在,第一時間...(恕刪) 這麼愛舉請假的例子我就給你一個例子市公所(工會)寄教召叫你7/1報到結果你(空服員)請好假也去了發現公所通知有誤應該是2號那你7/1號請的假誰負責這就不是公假了喔公司的勞動力損失算誰的?------------------------------------還在鬼打牆你到底要怎麼回答我的假設?人世間最痛苦的事不是有一份珍愛在我面前而我卻沒有珍惜是有人被打臉還一直在你面前狡辯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麼愛舉請假的例子我就給你一個例子市公所(工會)寄教召叫你7/1報到結果你(空服員)請好假也去了發現公所通知有誤應該是2號那你7/1號請的假誰負責這就不是公假了喔公司的勞動力損失算誰的?...(恕刪) 公司都准假了,當然算公司的本來教召只有7/2一天,公司同意多給7/1一天,是公司自己出的問題,當然算公司。
紀錄跟回覆是不同的,長榮避重就輕,把回覆說成紀錄。故意不提「回覆」長榮要是肯定自己記空服員曠職,是100%沒爭議,為何要說 「暫列」曠職?長榮航空空服本部副協理馮美莉說,當天下午,調派中心的同仁因為不了解工會實際罷工的範圍,才會記錄為罷工,當天晚上發現,這些組員報到時間並不在工會所發佈的報導範圍內,所以改成「暫列曠職」。 josephjia wrote:………………我...(恕刪)
yurue wrote: 公司都准假了,當然算公司的本來教召只有7/2一天,公司同意多給7/1一天,是公司自己出的問題,當然算公司。 真懷疑你有沒有上個班准假的前提是請假人要提出證明而證明是可以後補的當放完假卻提不出證明的時候絕對是請假人吞下去而不是公司吞下去即使是公所弄錯也是一樣
我沒有胸部 wrote:首先說明我是資方一...(恕刪) 樓主言之有理,就時間點來看,的確是工會公告前就報到,私人企業請假本來就有自己一套規定,支持長榮的處置,而現在是工會要介入人家企業經營管理,私人企業求的是生存,可不像泛官股或國營事業,由全民買單........哪容得下胡搞瞎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