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影兜 wrote:
那這個解釋一下吧...(恕刪)
1983年蔡已有美國康乃爾的碩士
再稱自已是LSE的「博士候選人」
政大法律系就可給「講師」聘書
當年只要是名校的博士候選人
一些好大學就會給聘先搶人
這不奇怪。
至於1983年政大法律學報中蔡的文章中,頭銜印LSE博士,蔡可以說那是學報誤植,她是博士候選人。
蔡說的每句話,你都要小心聽
她總說她有LSE的學位,有說是PhD或MPhil 嗎?!
至於1983年的論文,怎麼可以用來作為升等著作?
可以啊,如果是講師升副教授很合理。
蔡若非PhD申請副教授,是以講師再檢附學報的兩篇論文升等副教授是可能的。
政大法律系可能一直拿不到蔡的PhD証書逼退,之後蔡就轉到東吳大學,反正蔡已有副教授資格。
以上是個人猜測,一切都合法又全理。給大家不同角度的思考
至於蔡是PhD或MPhil?依目前揭示的學籍卡及論文品質,個人猜是M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