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還搞不清楚去年同志結婚公投是在投甚麼東西嗎?

dgame wrote:
顯然 這位老兄 沒上...(恕刪)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民眾"不同意"在民法的規範下另行增修條文來定義同性婚姻的各項權利義務..
明明就是依照民眾的要求..依照公投結果在"民法之外"另行訂定專法..
沒錯.民法跟目前的同婚專法有部分條文內容雷同..
這還不是因為兩者本就是相同的東西..
只是差別在於民法是一男一女..同婚專法是兩位相同性別的人..
你說這叫形式立法..
請問這又是誰造成的??
假若今天政府未依照公投結果跟大法官釋憲結果來訂定同婚專法..
才是真正的違法吧~~~
巽天風 wrote:
假若今天政府未依照公投結果跟大法官釋憲結果來訂定同婚專法..
才是真正的違法吧~~~

通過這辦法的是立法委員呢?

政府違法的話,
會怎樣處罰呢?
巽天風 wrote: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民眾...(恕刪)

建議可以看看歐洲各國(尤其是荷蘭)的同志專法
當然 有人說這是因為大法官解釋文限制了時間
( 要是公投法有等同大法官釋法的權限,就可以延長時間)
但是 確實 該"另立"新法 而非 超過3/4 都是去引用民法
然後說這樣就已經是執行了公投法的結果....
這也是為啥同志們 一開始是反對這樣的公投
最後卻滿意於公投結果....

而公投提出者 花了時間做有效的宣傳
也真的達成多數共識(公投通過)
結果 卻是 把這樣的共識給蔑視了....

這樣真的是台灣公投想要的結果嗎?
公投的意旨是為了多數人的所想要的結果去執行
而非 將其扭曲後,然後說這樣已經達成執行

-----
我們希望的是"多數人想要的結果執行"
而非只是一個敷衍的結果執行吧

如果開了這個後門,那麼有機會執行核四公投
結果 大家反對核四 而政府說 核四改名叫做核五
所以繼續執行....這樣的公投有意義嗎?
慎思....
台灣公投已經自廢武功了,

經過去年那場只有民調意義的公投,

公投已經被執政黨關回鳥籠了,

以後不會再有違背執政意志的公投出現了!

很想知道將來民進黨變成在野黨時,

要拿什麼對抗執政黨?


dgame wrote:
建議可以看看歐洲各國...(恕刪)
dgame wrote:
多數人的所想要的結果...(恕刪)


多數人所想要的結果 不能夠犧牲少數人的權益去實現 只要跟*人*有關的公投 都應該在這個原則下進行

當然 你也可以說 少數人所想要的結果 不能夠犧牲多數人的權益去實現...但是同志結婚哪裡有侵犯到多數人的權益? 只是因為多數人覺得不舒服覺得不方便就是侵犯權益?

我每天也都看到5毛在說著香港年輕人該死這種讓我抓狂的言論 但我也不能去侵犯它們在牆外世界享受到的言論自由權益啊

----------------

若是以核養綠公投 完全就單純是公共利益 這個就很有的說... 我個人也是支持以核養綠的也投了票 但對民進黨不執行也是蠻不爽的 核4不安全 可以重蓋啊 有好好的重蓋 不需要花到4千億好不好...

4千億是藍綠貪汙不斷增加預算 一個核電廠蓋25年本來就不正常 照正常蓋肯定不需要花那麼多的 現在的建築技術跟管理也跟多年前不一樣了

民進黨既然鐵了心一定要走綠能路線 (風電沒貓膩?誰知道呢...*民進黨*耶) 那就是有點擔當要被罵的狗血淋頭了
THE666 wrote:
不是我要幫小英說話,...(恕刪)


我是覺得應該一次到位

把多元成家也立法出來

決定不投小菜了
阿愈 wrote:
多數人所想要的結果 不能夠犧牲少數人的權益去實現 只要跟*人*有關的公投 都應該在這個原則下進行 ...(恕刪)

但是專法 或者是民法 都不一定是犧牲少數人權益
而是處理方式是否該有異
就像是刑法是通則 則處罰條例變成細則
並沒有那個法律把另一個法律給犧牲了

而單就公投來說
本來就該以"公投意旨" 來實現公投
而非只是文字上 來闡釋已經實現公投

法律不能侷限於文字,而是該從立法的角度去思考問題
這個基本上是法學概論的ABC
公投本身就是執行多數者意願的作法
而非"敷衍"多數人的做法 使多數人反而要因為這樣的做法去發動另一次公投...
最後 這些成本的浪費 都來自於執政者的好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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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核四廢除當例子 只是個很極端的case
把"四"換掉變成"五"是否就已經規避了公投結果? 還是執行了公投意願?
說明"表面的文字"並無法當作已經執行公投結果的實現
而最終 忽視公投結果 甚至於 企圖無視公投(鐵籠公投)
都只會讓執政 流於 獨裁罷了
以核養綠 跟 同性專法 這兩個例子
當執政者換人後,應該有機會變成法學 關於公投討論上
的反例吧....畢竟 多數人被少數人玩弄於掌中
最後 甚至有人說 這樣就是執行了公投...來做反諷

慎思...口頭之快,最終是會自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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