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風太陽 wrote:扯到人身自由,那就更是藉口了。都害人家淪落街頭了,還能妨礙什麼人身自由?要知道,若結果是害別人家破人亡,還不如被當成十大通緝要犯。像政府這樣的行政機關,給你十年的追訴期,十年若還找不到人,活該被當成呆帳。 淪個頭法拍135萬5400元,扣掉罰款及規費至少還有110萬現金到手,比一堆月底就沒錢的人好太多太多一個月房租算2萬(原屋主法拍屋金額僅有135萬5400元,你也別想他屋子有多大,位置有多好)一年不過24萬(還可抵稅)夠他租個幾年房子
逐風太陽 wrote:你要扯國民黨,去開另一棟樓,我只知道現在的這一件是民進黨造的孽。你知道法拍和市價是差多少嗎?人家的房子值兩百萬,你拍完,扣除各項費用,屋主拿不到一百萬,這就是你們口口聲聲法律的公平正義嗎?做人有點基本良心。 可以扯民進黨,當然要拿國民黨來說這個法律難道是民進黨一黨立的法?為什麼別人收到罰單就趕快在期限前繳這家伙不用?公平正義??
carloslie wrote:真的把當事人當通緝犯抓起來強制勞動才有問題吧....人身權遠大於財產權....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一樣.....為了政府債權....不先去強執當事人財產...而是去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權....根本違反比例原則.... 所謂的"管收"不就是同樣的目的嗎?豈能因為某個人脫產不乾淨,反而更蒙受損失。這一件事,若是民事糾紛那猶可說,現在一方是政府,政府應該要有更大的餘裕,不應該用法拍這種極端手段,請問,讓民眾流落街頭會是政府的本意嗎?
逐風太陽 wrote:這一件事,若是民事糾紛那猶可說,現在一方是政府,政府應該要有更大的餘裕,不應該用法拍這種極端手段,請問,讓民眾流落街頭會是政府的本意嗎?(恕刪) 所謂的管收,就是因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執,所以在無法徵收財產權之後,才去侵犯人身權....不懂...請google自己賴賬,帳戶蓄意不放錢,讓政府無法強執扣款,無視政府通知4年,掛號信10幾封,簽收了3次,無視執行官上門貼房屋封條.....不好意思,我比較冷血,這種人不值得同情,還要跟記者爆料跟上網找拍拍,是不是每個違法被開罰單學他賴賬就好了,反正一堆濫情人士會幫忙贊聲。
firedragon wrote:淪個頭法拍135萬5400元,扣掉罰款及規費至少還有110萬現金到手,比一堆月底就沒錢的人好太多太多一個月房租算2萬(原屋主法拍屋金額僅有135萬5400元,你也別想他屋子有多大,位置有多好)一年不過24萬(還可抵稅)夠他租個幾年房子 你那是第幾拍?要按法律程序,每一拍打八折,最慘的情況,資產是會折半的。為了一萬八,讓人民的資產折半損失,那是政府所應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