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法律改之前就抓刑事犯(恕刪)
https://hugolawyer.wordpress.com/2018/08/26/%E5%BE%8B%E5%B8%AB%E6%95%99%E4%BD%A0%E6%80%8E%E9%BA%BC%E8%92%90%E8%AD%89%EF%BC%88%E5%9B%9B%EF%BC%89-%E5%81%B7%E5%81%B7%E6%93%B7%E5%8F%96%E9%85%8D%E5%81%B6line%E7%9A%84%E5%A4%96%E9%81%87%E5%B0%8D/
律師教蒐證(四)–偷偷擷取配偶Line的外遇對話與照片,可以當作呈堂證據嗎?
(1) 只要你是對話的一方;(2) 而且錄音是為了取證。
那就不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講的「無故」也不會是這條講的竊錄「他人」錄音,因為你自己就是對話者的一方,那就不會犯法。
現在另一個問題是,倘若在蒐證的過程當中,就算犯法了,這些證據還可不可以用?(這可是冒著妨害秘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辛苦搜集而來的證據啊!)
四、我國運用「不貞蒐證權」的案例
以下幾個例子,可以當作參考:
(一) 未經同意翻拍Line與簡訊、通聯紀錄: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準此,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非得概予排除(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102年度上字第38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99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判決採相近見解)……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與王OO係共同居住之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一方代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均屬共同生活之一部;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資料之隱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之期待。則被上訴人接觸王OO手機,進而翻拍王OO手機所儲存之Line、簡訊或通聯紀錄,對於王OO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低於被上訴人配偶法益之重要性。依前開說明,尚不得認為此部分證據欠缺證據能力」
從上面幾個判決,可以知道民事法院考量到通姦、外遇證據搜集的不易,以及為了保障婚姻家庭美滿的權利,在配偶未過度侵害隱私權的情況下,給予對於配偶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讓這些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妨害秘密罪跟配偶收證,還是有一定的比例原則在
當然拍車輛進去汽車旅館是不會構成妨礙秘密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