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下一步,賣淫合法化?

nwcs wrote:
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發(恕刪)


nwcs wrote:

既然通姦除罪,那找良家婦女跟8大行業有甚麼不同?
-->
通姦除罪~跟找良家婦女or找8大行業~會有什麼關係?同樣沒有關係吧~
因為通姦除罪~所以本來都找8大行業~現在改找良家婦女嗎?
良家婦女有已婚的有未婚的~8大行業同樣也有已婚的有未婚的吧~
因為通姦除罪VS找良家婦女~或是找8大行業~有需要管它有什麼不同嗎?
不太清楚你的邏輯~
--------------------------------------------
至於民法,那是你的權利,要告就來啊!有錢的老公、酒店跟你打30年官司,脫產的老公沒半毛錢,只能說祝你幸福。
-->
此言沒錯~告人是每個人的權利~
只是~刑事民事是兩碼事~
通姦除不除罪~跟有錢的老公、酒店跟你打30年官司,脫產的老公沒半毛錢,只能說祝你幸福。
其實也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
除非是~想要可以~有多一個以刑逼民的手段~畢竟通姦非公訴罪~屬告訴乃論~
--------------------------------------------
婚姻是否是一種權利?其實通姦除罪已經對這個投下另一種形式的否定票,因此,後續的發展還有得瞧,但對上酒店者,絕對是個助力。
-->
個人認為~婚姻是種責任~也是種忠誠跟信任~
夫妻還在講權利~當初就不用結婚了~
雖然傻~且不切實際~不過我是這麼認為的~

另外會上酒店的~就是會上酒店~會偷吃的~就是會偷吃~
通姦除罪~會助長上酒店?助長偷吃?
也許吧~但是個人覺得會因為通姦除罪~本來不太會上酒店~也不太會偷吃的人~
然後就可以開始上酒店偷吃了~少數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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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給婚姻的啟示應該是:維繫婚姻不應該靠國家的力量,婚姻是雙方的私事,私事是否要用法律來規範甚至懲罰?其實有商榷的餘地。
-->
婚姻本來就是私事~有人要結婚/要離婚~國家管這幹嘛~
國家只需要在民事上跟財產/繼承...有關的~有規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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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要結婚?或許是通姦除罪後,給人的第一個深思的課題。或許因此,還能讓已婚者更珍惜婚姻,離婚者更成熟的面對離婚,不要愛妳不到,就毀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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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更珍惜婚姻,離婚者更成熟的面對離婚~這是對的~
fsvbzq wrote:
既然通姦除罪,那找良家婦女跟8大行業有甚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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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跟找良家婦女or找8大行業~會有什麼關係?同樣沒有關係吧~
因為通姦除罪~所以本來都找8大行業~現在改找良家婦女嗎?
良家婦女有已婚的有未婚的~8大行業同樣也有已婚的有未婚的吧~
因為通姦除罪VS找良家婦女~或是找8大行業~有需要管它有什麼不同嗎?
不太清楚你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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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民法,那是你的權利,要告就來啊!有錢的老公、酒店跟你打30年官司,脫產的老公沒半毛錢,只能說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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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沒錯~告人是每個人的權利~
只是~刑事民事是兩碼事~
通姦除不除罪~跟有錢的老公、酒店跟你打30年官司,脫產的老公沒半毛錢,只能說祝你幸福。
其實也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
除非是~想要可以~有多一個以刑逼民的手段~畢竟通姦非公訴罪~屬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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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否是一種權利?其實通姦除罪已經對這個投下另一種形式的否定票,因此,後續的發展還有得瞧,但對上酒店者,絕對是個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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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婚姻是種責任~也是種忠誠跟信任~
夫妻還在講權利~當初就不用結婚了~
雖然傻~且不切實際~不過我是這麼認為的~

另外會上酒店的~就是會上酒店~會偷吃的~就是會偷吃~
通姦除罪~會助長上酒店?助長偷吃?
也許吧~但是個人覺得會因為通姦除罪~本來不太會上酒店~也不太會偷吃的人~
然後就可以開始上酒店偷吃了~少數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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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給婚姻的啟示應該是:維繫婚姻不應該靠國家的力量,婚姻是雙方的私事,私事是否要用法律來規範甚至懲罰?其實有商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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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來就是私事~有人要結婚/要離婚~國家管這幹嘛~
國家只需要在民事上跟財產/繼承...有關的~有規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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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要結婚?或許是通姦除罪後,給人的第一個深思的課題。或許因此,還能讓已婚者更珍惜婚姻,離婚者更成熟的面對離婚,不要愛妳不到,就毀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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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更珍惜婚姻,離婚者更成熟的面對離婚~這是對的~

可惜了

你講的再有道理, 也是沒用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法改前要出去搞要大老婆同意
看看改有沒有欺負女人?
abelkk wrote:
不要發廢言

全亞州中除了回教國家和菲律賓、柬埔寨的國家外

其他的 像 中 日 韓 印度 都已經"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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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法律很嚴格的)早早就 通姦除罪化

有些事情,國情和文化不同,很難相提並論
西方國家老公有外遇,離一離財產分一分,之後還能做朋友
像亞馬遜老闆外遇,跟元配離婚,分到的贍養費一輩子吃不完
他老婆應該不會有任何怨言
美國電影明星結了又離,離了又結,每次都聽到財產又要分一半給前妻
台灣男人就是不乾脆,養小三的大老闆有幾個願意為了小三分一半財產給元配?
中國也比我們進步,記得當年王菲第一任老公搞外遇,二人離婚
王菲還要分財產給前夫,他們的規定是錢多分給錢少的
王菲也不會斤斤計較為了不想分財產,忍受老公外遇
如果這個社會文化,大部分人在婚姻觀念上,把感情放第一位,錢再賺就有,不合則離
自然不需要什麼通姦罪來保障大老婆的權益
至少手上有個通姦罪作為籌碼,可以拿來討價還價
反正總統嫁不出去嘛,就讓你們的婚姻比較可以玩樂中帶憤怒~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phS00313 wrote: 個人認為~婚姻是種責任~也是種忠誠跟信任~
夫妻還在講權利~當初就不用結婚了~
雖然傻~且不切實際~不過我是這麼認為的~(恕刪)
這的確是不切實際,因為,人是會變的,30年前愛你嬌顏如花,30年後你已是昨日黃花,老子再找另1朵花,但你已無謀生能力,逝去的青春歲月,再也喚不回。

我在其他樓也說了,要等男、女有對等經濟能力時,任1方離婚不會造成他的謀生困難,通姦除罪是自然而然的事,但目前社會實情,總有1方是處於絕對弱勢,一但離婚,等於是對自己往後的生活判死。

所以,我認為,在無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時,這個除罪是過猶不及的急躁之舉,的確會影響絕大部分配偶在離婚之後的生存權,反而讓居於婚姻生活弱勢或受害一方更加不敢離婚,居於強勢的加害或外遇一方,更加肆無忌憚,造成更多的怨偶。

順便說一下,個人所謂的婚姻保障權利方法,很簡單,就比照美國加州離婚法,加個2條到婚姻法之中:
1.離婚雙方,得請求雙方共、私有財產及所得的一半
2.外遇者不得請求任何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用。

另外,要放寬外遇證據取得手段的合法性:
加1條秘密法的但書:外遇證據取得,對於當事人資料之取得,得不受個資及秘密法的約束。
或改成:非以暴力、脅迫、誘騙之方法取得之跡證,得當作外遇呈堂之合法跡證。

贍養費用,因為牽涉較多,我就不著墨了。

phS00313 wrote:
可惜了你講的再有道理(恕刪)
01只是喇蛇之地,大家交流意見,不必當真。

我是真心希望,能同時加以上2條到婚姻法之中,這樣也不必費心蒐證外遇跡證,以免誤觸秘密法跟個資法,也不必花大錢請徵信社,會去這樣搞的,應該都是花得起的有錢人,就當促進經濟活動也不錯。

本樓只在聚焦,這個釋憲,對後續的經濟活動,會有甚麼影響,哪種產業會受利,那些產業會萎縮,但看起來,這算是超前討論,大家對婚姻權的何去何從,顯然還沒搞清楚,處於驚嚇和釐清之中!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民事庭,拍到進出摩鐵、拿到曖昧簡訊截圖就成案了
這有比刑事庭要求拍到插入證據還難嗎???

說的這麼簡單,我說我去摩鐵大便妳要我賠多少?到頭來要賠還是要插入證據,過去警察還可以幫你破門抓姦,以刑逼民會怕,現在去外面修幹還需要怕嗎?民法賠償條件又是什麼,要自己舉證損失嗎?人家打炮受害者又能怎麼量化損失呢...
acse wrote:
說的這麼簡單,我說我(恕刪)
本來不想談這個無腦問題,不過我還是說一下吧!
以前有刑法撐腰,可以會同警察抓姦,
現在純屬民間糾紛,你有甚麼立場破門而入?
等門開了,衣服也都穿好了。
這檔事很難成立,只要不是現場作活春宮表演
當事人說一堆衛生紙是看TV自我安慰的
純屬個人興趣跟性癖好
你是要怎樣?

就知,這對外遇蒐證,產生了多大的困難,應該會有一堆徵信社無法越過此道高牆,以免錢沒收到,自己先被告,而配偶,當然就更加沒皮條了。
認為民事能還其公道的

不知何的勝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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