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Arithmetic...(恕刪) 你沒看懂法條意思,也不了解如何適用法條,還班門弄斧拿法條出來炫耀,真可笑;好啦,再幫你做事實認定;如果投票單上只有“同意”一種選項,那無疑的,以不正利益鼓勵投票,是有賄選之嫌;但罷免案的投票單,有“同意”及“不同意”二種選項,並不約定投特定票,根本與賄選沾不上一點邊;講到這麼簡單了,你還不懂,我也沒辦法
Arithmetic wrote:理解力請好一點,交大(恕刪) 私下約定OK, 這是自由。但是公開號召就不可以, 這是操守!我在對你的回文已經回過了, 你可以繼續視而不見我對你的回文,你繼續秀下限, 凸顯你的人格操守的若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