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一切發言將成為呈堂證供。第 13 條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