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勘驗完徐巧芯影片,清楚可見議員施壓「三步曲」

台灣會沉淪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疫情這麼嚴重的時期,

還在不遺餘力的打一個沒有多大影響力的小議員..........


沒關係,你們可以繼續這樣亂搞.......
jianchan88
這是兩件事,互不相關且不衝突
tgdlyg wrote:
對事不對人,
他的說法非常正確,
不然你指出他錯誤的地方才是.


那就來對事一下。
當律師的總知道指控別人要有證據,而且舉證責任是在他,寫了一篇全是自己臆測的文,這種律師水準實在不行。

1.每個政治人物見面通常都會自我介紹,這是常態,因為從準備踏上政治這條路就是從遇到人就先做自我我介紹。
而徐是說名字「我是徐巧芯」,不是「我是議員徐巧芯」。
從這裡無法證明有借議員職位施壓之意圖。

2.「我再回去講」
徐沒有表面講什麼,律師也沒提出證明,純屬臆測。
在此之前徐有對開單的做法提出她所認知的「先勸導」,頂多也只能當作是要回去溝通「先勸導」這件事,所以更無法證明所謂的「我在回去講」是要針對該員警開單施壓。

3.「不是缺900塊」
也是律師臆測施壓。這句話也可以當作徐炫富,錢很多,900算什麼。要臆測,很多可能性,隨便人解釋。

通篇就是對人不對事!


……
以下是律師原文
黃帝穎律師說,第一步表明身分;直接拉下口罩表明,徐:「我是徐巧芯喔」。

第二步撂話再回去講;徐:「沒關係你要開就開,我再回去講」。

第三步嗆不怕罰款強化壓力;徐:「我們不是缺900塊,你可以開」。
VincentLu1021
我違停報我的名字有用嗎? 徐就是怕人家不認識她, 所以才報名, 人不在車上是事實, 聰明的就是什麼都不說,讓警察完成他的工作, 開完單再去說, 自然就不會有今天的事了.
jianchan88
綠的應該主打,議員的FB的PO文與影片不符,
九世魯宅 wrote:
警察要開單一定請你拿出行照駕照,開單除了抄身份證號,還要對車主是不是駕駛
可是我們徐大議員,是用露臉的方式告訴警察妳叫徐巧芯
請問警察看妳街頭露出就知道妳身份證字號了嗎????

還有什麼叫回去講??跟妳媽媽講是嗎???


難道要等到警察用手持電腦查完發現車主是「徐巧芯」,然後也確定真的是議員「徐巧芯」後才將證件還回去嗎?這時故事就變成徐巧芯故意整警察,故意讓警察澀澀發抖。

不管有沒有自我介紹,都有故事可以說。

然後,台灣政治人物見面一定是先自我介紹,在第一時間不自我介紹這才是奇怪。
況且她是說她的名字,沒有特意掛上「議員」。



至於講什麼,從她的話也可以理解回去說「先勸導」這件事。她沒說講什麼,其它只是臆測。
九世魯宅
所謂政治人物見面一定先自我介紹,這要看場合,通常是參加選舉活動,或是要拉抬增加自己曝光率才會, 違規這種見笑事是要自我介紹什麼???????
chihung1105
不用參加選舉活動,一般場合就會自我介紹。更何況這是看完她先生的身分證後說的,身分證配偶欄就有她名字。
chihung1105 wrote:
「我再回去講」
徐沒有表面講什麼,律師也沒提出證明

這句話會是關鍵
但是 要證明這句話是有效的
可以看徐 之前是否有因罰單而關說過
所以 講白了 只要拿出交通大隊的相關紀錄(銷單紀錄)
就佐證 他的回去講是否是銷單 或者只是 單純詢問勸導優於開單

------
而無法拿出相關紀錄
就臆測其意圖
這樣就是預設 被告者有罪的立場
黃大律師...顯然有這樣的預設~

另外 如該路段並非紅線路段
因果理論來說 本就無事
更無關說之源
法律上對於無源之訴 就不會追其初衷
這也是法學基本

舉例來說 剛好今天有聽到新聞
說有人報警汽車失竊
但是 後來發現失竊汽車是被丈夫開走...
所以 警察抓到人 應該是追其失竊之責 或者是 追其謊報之誤?
都不是 在法學上來說
這個起源(報案) 就是無源
法律上面是不該追究的
dynalin
警察開你罰單,大部份的人應該都先說,我馬上就走,或請警察不要開之類的吧,這是人之常情,還是你比較特別,說,開吧,開到飽為止?
漲翻天 wrote:
真是那壺不開提那壺國...(恕刪)
有違法就趕快起訴啊!蘇貞昌那麼喜歡辦人怎麼會放過?不起訴就是有人瀆職,1450應該抗議揪出害蟲啊
chihung1105 wrote:
那就來對事一下。當律(恕刪)


人在車上是勸導,人不在車上是要勸什麽
改停車技術不好就可以原諒了

畢竟快70歲了,第一天出社會


我綠共我驕傲
漲翻天 wrote:
人在車上是勸導,人不(恕刪)


所以該警員應該要當場開單,
而徐的一方也確實有請警察開單,
沒錯吧。

警察開你罰單,大部份的人應該都先說,我馬上就走,或請警察不要開之類的吧,這是人之常情,還是你比較特別,說,開吧,開到飽為止?
九世魯宅
你就開啊,我回去講就好[冷笑]
dynalin wrote:
警察開你罰單,大部份(恕刪)


還好徐不是採行『人之常情』的方法,
導致某些人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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