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echiny wrote:你在打蕭美琴的臉嗎?...(恕刪) 有國籍“資格”不代表不用走完行政程序。我這次來日本申請外國人再入國許可的快速通關,很多台灣人都符合申請條件,但那不代表你有符合資格就可以不用申請直接走快速通關。行政程序跟具不具備資格是兩回事。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跟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差別在於有沒有走完行政程序。
Ok1988 wrote:你來定義啊另一種戶籍...(恕刪) 你一直搞不清楚狀況你拿白紙黑字的法條去對質,卻忽略了陳時中當時在衛福部時的政府相關部門根本不依照多數人對法律的見解解釋而是用自己的獨斷去禁止你覺得,一個中華民國行政院轄下的部會首長,可以忽視法律的規定而擅自決定?
cm4430 wrote:不算,你是住在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的災胞,你沒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中華民國憲法只有說那是我國領土,並沒有說上面的阿貓阿狗都是我們的同胞。 很好奇的研究了一下法律,我到底有没有中华民国公民资格根据中华民国宪法,1、中华民国领土包括大陆地区2、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国籍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四、归化者。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出生于1949年前,毫无争议的拥有中华民国国籍根据第一条,我父母自然应该有中华民国国籍那么,我也应该有中华民国国籍所以我应该属于中华民国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