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pass wrote:最近的國中殺人判例服3...(恕刪)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第 64 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jasonhustock wrote:新北市一名國三生因與...(恕刪) 加害人是未成年,名字跟樣貌都不會公開,就跟之前南投的「口交惡徒」一樣,幾年後他站在你面前,你也不會知道他幹過這件事,只能說「幸好」人走了,之後不會在被傷害了,但司法面想得到公正就別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