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攜入私酒,財政部:💕公文為真,💕打臉外交部

blood0819 wrote:
沒有法規就是違法還需...(恕刪)


“沒有法規就是違法”


你的觀念不對

我們的法律是負面表列

沒有規定成違法的行為,就是合法


所以,當你認為財政部的許可違法,要拿出他違法的法律條文來指控,而不是要求財政部自證合法
dgame
稅法是正面表列; 刑法之類的才是負面表列
JasonQ wrote:
“沒有法規就是違法”...(恕刪)

鬼扯
負面列表的話,公家機關怎麼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你的行政行為都要有法據,怎麼會是負面列表

沒有規定成違法的行為,就是合法
你說人民找法律漏洞,肯定是這樣沒錯
但用在政府機關行政,肯定是不可能的事
哪一國政府是這麼運作的?法律沒規定到,機關就可以隨便亂作,最好是有啦

隨便瞎編,錯的都是別人
真有意思
JasonQ wrote:
“沒有法規就是違法”...(恕刪)

找到規定了啦
開心了沒
不用為了護主一直講些好笑的話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菸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解釋令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058
一、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Phookie-BB
不用鳥他,我剛剛把他黑了,我也是要他提證據,他一直不提,只會跳針
blood0819 wrote:
找到規定了啦開心了沒...(恕刪)


護啥主?

你不知道我幹譙蕭美琴、民進黨...很用力?

對的就是對的,不對的就是不對的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是負面表列,不需要為了特定的目的而扭曲事實

這就好比,法律沒有規定你可以在家內裸體過生活

你就不會因為在家裡裸體而違法被罰款

你如果不懂法律負面表列與正面表列的差異,可以爬文、諮詢義務律師



你認為財政部違法,那麼就提告、檢舉,或是把你掌握的資訊交給在野黨去提告

這就好比,當初在質疑蕭美琴的參選資格時,我們可以用各種證據去推測,但是不能因為沒有具體違法證據就拒絕蕭美琴就職

不管討論的內容是政治性、娛樂性、科學或是經濟,不需要為了自己的立場與想法而扭曲事實

這樣,很可悲
dgame
請好好看一下法學概論 不是所有法律都採取正面表列
blood0819 wrote:
找到規定了啦開心了沒...(恕刪)


你的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現在的狀況不就是經濟部出面說明“經濟部同意也允許”?

沒有列在相關條文內的品項不就是交給主管機關核審?

那麼,你前面堅持沒有正面表列的項目就是違法?

別為了自己的立場而鑽牛角尖、胡說八道,可以嗎?
人家說你 超量
你找的法條是 免稅 !!!

如果法條允許的話 ..... 外交部與財政部 第一時間就部會說謊了 !!!
那一批貨可能有夾帶不能見光的東西,所以走特權通道免得節外生枝,
如果只是單純的菸酒,依照虛偽的習性一定在記者鏡頭下檢查申報,
順便靠北個兩聲,說自己的守份守法與守紀,是台灣的驕傲。
HS88 wrote:
人家說你 超量
你找的法條是 免稅 !!!

如果法條允許的話 ..... 外交部與財政部 第一時間就部會說謊了 !!!




哪裡超量了啦!?



五公升限制是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之一



外交官任滿適用的是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之二




一堆人一直在那邊跳針5公升




看清楚喔! 是 "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這規定也不是蔡政府發明的,至少104年到現在沒改過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 3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關稅法
第四十九條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你可能要把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看完,他是菸酒管理法訂定的法規命令,蕭美琴今天沒有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不是用這個行政規則.如果有不懂,可以打電話問一下國庫署菸酒管理組,或是各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的菸酒科課,他們應該也知道,而且有綠色那本菸酒管理法那本彙編,所以蕭美琴從頭到尾就只能待財政部國庫署公告一定數量的酒五公升...
還什麼外交官適用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去打電話問一下吧...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查驗範圍為進口酒類之衛生安全。進口酒類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酒類產品特性,參酌歷年檢驗結果,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基於防制疫情等情勢需要,考量查驗實益調整。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義務人為酒類之進口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進口酒類之查驗相關事項,得依本法同條第六項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執行。
第 3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專案免驗。
符合前項但書第五款專案免驗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其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製造業者,同一進口人於六個月內申請免驗以一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用之酒類,進口人檢具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還有你要把關稅法49條看完,第二項跟第三項
前項貨物以外之進口貨物,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稅。但進口次數頻繁或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貨物,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與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由財政部定之。
mourningtw
加起來的意思就是,駐外人員透過菸酒進口業者協助就沒有超量這問題,自己來就是1公升免稅5公升內得進口要繳稅
Curtis_l
不管是誰,透過菸酒商合規進口,稅也繳了本來就没問題,本案是主管機關給外交人員的合法特權
Phookie-BB wrote:
我國法律哪條有說,外...(恕刪)
外交官帶酒跟菸酒進口商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要進口菸酒,就要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才能進口酒品....
b700543
Phookie-BB 比菸酒商還高等.部級人員主動護航,能做到的菸酒商應該不多吧.
Phookie-BB
b700543 可能沒半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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