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enwang111 wrote: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恕刪) 柯文哲被當庭逮捕,不是因為他拒絕夜間偵訊而是因為他打算逕自離開偵訊場所如果,你對文字有閱讀障礙可以多花一點時間仔細看看文章內容,不要急著回應一堆錯誤的謬論這樣,只會讓人覺得你的發言很愚蠢
JasonQ wrote:柯文哲被當庭逮捕,不是因為他拒絕夜間偵訊而是因為他打算逕自離開偵訊場所 呵呵 你說到重點了...本文的標題...柯文哲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當庭逮捕 柯文哲今夜回不了家!請你告訴我是拒絕夜間審訊還是因為要離開而被逮捕???請看清楚本文的標題再回文吧...要不然感覺你挺愚蠢的...如果是要離開被逮捕...這沒有問題...如果是因為拒絕夜間審訊被逮捕...這就有問題....你不會不知道所謂程序正義吧???還是故意裝傻當不知道???你如果知道是因為要離開而被逮捕...那跟夜間偵訊就毫無關係....那你前面打了一堆廢話再說檢察官可以夜間偵訊是他不配合啥的...是在寫啥..鬼打架因為,柯文哲在被逮捕之前,是依照個人意志同意接受偵訊當他在北檢表達不願意接受偵訊的當下,檢方採取的手段就是「當場逮捕」不願意接受偵訊跟他想離開是兩件事吧??這是你寫的吧???鬼打牆嗎???還是故意胡說八道???誰愚蠢?誰發了一堆謬論??
sunhm wrote:多大的空間,一張椅子嗎? 一般來說拒絕夜間偵訊,檢方會讓你休息....在哪休息(睡覺)?1.拘留室2.禮遇的一個室內房間不會要你坐在那張椅子上休息啦.ps:如果沒有拘留室以及另外空間的話,像派出所等...那就直接把你銬在牆壁的鐵杆上.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432有關刑事訴訟法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之人權問題研析撰成日期:106年3月(一)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修正歷程:1、被告應即時訊問,並將羈押權交由法院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以下稱本條文)早於民國56年修正時,即明定「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至遲不得逾24小時,除認其有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條文於86年12月再次修正,明定檢察官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聲請羈押之程序,以認有羈押人犯之必要為前提,限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核辦,且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亦應即時訊問。由此可知,本條文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憲法上之基本人權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由法院釐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之必要,或得採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替代措施,旨在避免過分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2、防杜深夜疲勞問訊之爭議:本條文於98年6月再度修正增訂第5項但書,其修法理由係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常見檢察官雖於日間向法院提出聲請,惟因案件繁複,延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檢察官於深夜始聲請羈押,致被告漏夜應訊之情形。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於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之爭議,爰於第5項增訂但書明定法院於深夜處理聲請羈押案件,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日間為訊問。法院斟酌實際情況,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請求。所稱於翌日日間訊問,係指於翌日日間之適當時間訊問,無不必要之遲延即屬之。因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夠依自身的意識及身體狀態決定是否願意在夜間接受訊問,對人權保障更為周延。(二) 針對此次的修正,司法院刑事廳表示,基於人權考量,夜間訊問不宜超過晚間11點,現行條文雖已禁止,但在經被告同意等例外情形下仍可進行,實務運作上已形成「例外多過原則」,因此將修法嚴格禁止。據報載,有司法官私下指出,夜間訊問被告不但剝奪被告休息時間,被告夜晚精神不濟時的陳述,是否就是他的真正意思,也值得懷疑;實務上夜訊時,不時可見審檢辯或被告累得打哈欠,這樣的審訊過程已牴觸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到了該修法的時候」。另亦有報載,法務部對於司法院修法方向「大有意見」,包括重大犯罪嫌疑人聲押,法官深夜不開庭,難道要先放人回家嗎?以上報載之司法院或法務部的說法若屬實,均有背離實務現況,以及所保障的究竟是被告人權還是避免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太過辛勞的疑問存在。(三) 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訂有「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作業程序」,無論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係逾夜間11時始受理或尚未訊問完畢者,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後,被告均應留置於法院夜間休息室至翌(本)日早上8時,並無「先放被告回家」的情形存在。所謂「夜間休息室」,受限於法院硬體配置或預算,實質上仍是「候審室」或「拘留室」,僅係依前開作業程序之規定,提供寢具、拋棄式盥洗用具及早餐,對一般民眾而言,在那樣的環境下能否獲得充分休息而養足精神來面對訊問不無疑問。尤其在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尚未作成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不得閱卷,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訴訟防禦上的武器不對等所造成被告生理及心理上的壓力與打擊,絕非深夜不訊問9小時所可以解決的。(四) 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明示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更須踐行必要之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偵查中羈押作為避免被告逃亡和串證、證據滅失的手段,係起訴前拘束人民人身自由最為嚴重之強制處分,自應予最大之程序保障。況且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案件,除羈押外尚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則遭聲押之被告亦有可能於法院訊問後,解除人身自由拘束狀態。是以,司法院擬採取嚴格禁止夜間訊問之作法,等於強迫被告休息9小時,以保障人權之名,變相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為避免國家機關恣意地侵害人民權益,本文建議應維持現行規定,將接受夜間即時訊問與否的權利保留給當事人,以維被告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