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Boat wrote:
我才不當中國人,既低等又沒禮貌
閣下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才能不當中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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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
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
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
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
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