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個孩子的爸,我反對同性婚姻

我只是希望未來我走到生命盡頭時,我還能見到我最愛的人跟最愛我的人最後一面,萬一我出意外時,生命中最了解我的人有決定對我最好的權利,我只是也想跟林宥嘉一樣,在臉書上求婚,對方說好,就能享有一切我們奢望的人類基本權利,

僅此而已。
同婚這塊其實應該沒什麼好討論了
正反方其實各自的論調都滿多的,只是合不合乎邏輯而已

現在的網路相當發達人手一機一平板, 與其讓小孩從謎片中學習錯誤的觀念, 倒不如由官方教導他們正確的性觀念,當然理解並不代表實踐

最近議題沸沸揚揚,也看到有些人現身說法,當年他為了長輩為了怕人說話,所以他沒有選擇出櫃,而是決定妥協
但是他實際愛的還是男生,只是他找到一個女生來成家傳宗接代,成為一個所謂的正常家庭,這樣對這女生其實也不公平
我還沒有女兒,不過我相信我寧願我的女兒出櫃也不願她變成一個煙霧彈,一個最後才發現原來她的丈夫愛的是別人是其他男生,連想問她丈夫我到底哪裡比不上她的機會都沒有,因為他打從一開始喜歡的就是同性....

ww1234528 wrote:
這是我前幾樓寫的東...(恕刪)


專法的用途就是提供差別待遇的補償還有補足一般法不足的規定
同性戀沒有要求如身心障礙保障名額或原住民加分的逆差別待遇
其實這裡您就回應了 哪怕立專法保障同性戀者 您一樣不滿足
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也沒有不足的地方
真的沒有啥不足 但這些規定本來就是源自於異性戀
同性戀要的就是跟異性戀婚姻一樣享有民法裡面那些權利義務而已,既然民法已經規定得很周延了,哪裡還需要專法?
本質不同....不想再重覆了
您也舉例了很多本質不同的狀況 我也一一回答您了 它們的待遇真的是不同的
男男或女女能生的出孩子我就同意您

專法不是歧視,原住民基本法就是讓原住民考公職可以有特殊名額,考大學也能加分
但同志並沒有要求什麼特殊的權利,如果要立專法勢必要朝向縮減權利的方向
到這裡有點為反對而反對了
如果始終如一 只是要求得到保障 相信大家都會支持的
如果因為性向就能剝奪他領養小孩的權利,那我覺得是歧視
因為就連犯罪者都能養小孩了 同性戀為什麼不能呢?
專法修法都還搞不定 這些真的還沒討論的空間
專法的設立有其目的,在這個議題上以我才疏學淺的法學觀念來看是不需要專法的
何況另立專法需要時間,需要人力跟資源
據法務部的說法至少需要花三個月才能提出草案,草案至少可預見的就是包含兩三百條民法早就規定好的條文了
草案提出來除了護家盟的阻撓以外,由於是新的法律,還需要慢慢審查,又要浪費國會資源,要通過至少花一年以上
如果大家覺得同性戀問題真的很煩不要再吵了,反而不該支持專法,因為立專法速度更慢
保障健全完全適用於同性戀的法條 哪怕久等 我相信支持的人不會少
其實最後我想問 您的訴求到底是?
如果您的訴求 只是希望得到同性戀該有的人權跟保障
那也請您尊重異性戀該有的人權跟保障
目前的民法本來就是以異性戀為基礎設立的
挺同方也有很多理性溝通的人士,
反同方也會有歇斯底里型的,
但是無視挺同方的理性,
忽略反同方的亂象,
這又算是什麼理性呢?
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假如我是的話
我會理性溝通
提出數據、報告以及名人增強自己的論點
少用形容詞跟感性字眼描述自己的立場

我會加強描述同性戀者對於社會的利他性
如收容孤兒有助於社會穩定...等等

還有用心理學跟生理學的研究報告....這個論點其實很薄弱
因為你舉得出一個正論我就能找出反論

我人生中幾乎不曾大聲說話
因為我都是和平的講出我的論證
這是我媽今天跟別人聊天時這麼形容我的

但目前你們的態度就是
老子我是這個世界的受害者 我要大聲咆嘯
社會對我不公平所以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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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_tsao wrote:
我只是希望未來我走...(恕刪)



這些基本權利,原則上同性伴侶法都能給你!

只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而是結為伴侶!至於要在臉書上說這是求婚,相信沒人反對!
rockliang wrote:
立專法很快,慢的是立...(恕刪)


挺同的用同一婚姻法 反同的用同一婚姻法 也很快阿 愛怎麼歧視 反同的可以立在他們自己的專法裡
rockliang wrote:
立專法很快,慢的是...(恕刪)


這是法務部給的時間表,我是覺得就算現在已經有草案
不代表這些草案可以直接套用到現實社會,中間需要做的評估非常多
如此一來,立法速度也不會比較快

然後以下是題外話
不過雖然我反對立專法,但我也不認為現有的三個的民法修正案有比較妥善
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三個版本法案雖然各有不同
但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基本上都採取直接準用夫妻權利義務的手法
也就是異性婚姻有什麼權利義務,同志婚姻就有一樣的權利義務
但問題來了,有些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不能準用的
如果這幾個版本其中一種通過的話會發生什麼矛盾
我在此提出兩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首先是刑法通姦罪,大家都知道通姦就是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的人性交
而刑法第10條明確定義了什麼是性交: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男男性行為或許還好辦,但在現行的刑法制度下,我們會輕易的發現,女女性行為在刑法的定義裡面不算性交的一種
那怎麼辦?難道女同志婚姻就不能用通姦罪保護了嗎?
憑什麼同樣是外遇發生性行為,男同性戀跟異性戀配偶會受罰,女同性戀卻不會?
立委沒有給我們解答

再來還有人工生殖法的問題
人工生殖法第二條明確定義哪些人可以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但同性婚姻不是不孕症也沒有重大遺傳性疾病,如何適用?
還是同志就不能用人工生殖了?
但為什麼同性戀可以領養卻不能用試管嬰兒?理由何在?
立委沒有給我們解答

這些都是現有民法修正案會遇到的問題
下次再討論同性婚姻的時候,千萬別再拿什麼傳統倫理道德了
倫理道德隨時在變,100年前裹小腳還是傳統美德之一呢,根本不值一提
要講就講專業一點,發言才會有深度

tonylee19544 wrote:
霸凌是怎麼來的?是...(恕刪)


"霸凌是怎麼來的?
是因為你歧視他們才有霸凌的
如果你不這樣做會有霸凌嗎?
霸凌是因為你們這些人的想法而產生的
因為自己做的事而叫別人不要去做?
這怎麼聽起來很不對?
我想問一下
你有在路上看過同性戀嗎?
如果有的話
他們有在拉非同性戀的人嗎?
在我印象中好像是異性戀在拉同性戀的人啊?
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基本權利
他們要的是基本權利不是其他的
不要被害妄想症了"

竟然有這種啼笑皆非的因果...

好比不喜歡我喜歡的被霸凌是活該,因為他們有這想法。無言...Maybe 這觀念很潮吧
同性戀遇到喜歡的同性,不要跟我說他們不會想要同化非同性之人。
我就有遇過!!!!!沒看到不代表沒有,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
挺同的不要一直打自己臉還不覺得臉紅, Maybe 不覺得臉紅很潮吧
這就是挺同要的基本權利!!不准他人有其他想法產生!!可笑!!基本權利是這樣爭取的?



ww1234528 wrote:
這是法務部給的時間...(恕刪)


其實也就是如您所看到的這些問題

所以小弟才傾向立專法

小弟打從心底認為 同性戀者需要受到一定的保障

我周遭也有這樣的朋友

但他們並不執著於專法 修法

只要能得到保障跟承認就足夠了

如果站在這樣的立場上

我非常認同 同性戀者

民法的修法牽扯的絕對不會比專法少

而且修改後的蝴蝶效應誰也無法預知

受到影響的不只是同性戀者 也包含 異性戀者

在相互不影響的情況下各自得到應有的保障才是最好的不是嗎?

Ben本 wrote:
專法的用途就是提供...(恕刪)


我要的不是保障阿,畢竟是保障同性戀又不是保障我,我早就被民法保障了
我是以法律的角度來討論,告訴你要保障同性戀結婚的權利不需要設立專法
因為設立專法在這個案例中不符合中華民國法律架構還有憲法有關平等的精神
而且我也看不出需求性在哪裡

退一步來說,就算同性戀跟異性戀本質不一樣
讓同性戀結婚又會對大家有什麼損失呢?

只是就如同我前面所述,目前的草案配套都不夠完善
所以從我的觀點來看是應該完善配套後再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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