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方其實各自的論調都滿多的,只是合不合乎邏輯而已
現在的網路相當發達人手一機一平板, 與其讓小孩從謎片中學習錯誤的觀念, 倒不如由官方教導他們正確的性觀念,當然理解並不代表實踐
最近議題沸沸揚揚,也看到有些人現身說法,當年他為了長輩為了怕人說話,所以他沒有選擇出櫃,而是決定妥協
但是他實際愛的還是男生,只是他找到一個女生來成家傳宗接代,成為一個所謂的正常家庭,這樣對這女生其實也不公平
我還沒有女兒,不過我相信我寧願我的女兒出櫃也不願她變成一個煙霧彈,一個最後才發現原來她的丈夫愛的是別人是其他男生,連想問她丈夫我到底哪裡比不上她的機會都沒有,因為他打從一開始喜歡的就是同性....
ww1234528 wrote:
這是我前幾樓寫的東...(恕刪)
專法的用途就是提供差別待遇的補償還有補足一般法不足的規定
同性戀沒有要求如身心障礙保障名額或原住民加分的逆差別待遇
其實這裡您就回應了 哪怕立專法保障同性戀者 您一樣不滿足
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也沒有不足的地方
真的沒有啥不足 但這些規定本來就是源自於異性戀
同性戀要的就是跟異性戀婚姻一樣享有民法裡面那些權利義務而已,既然民法已經規定得很周延了,哪裡還需要專法?
本質不同....不想再重覆了
您也舉例了很多本質不同的狀況 我也一一回答您了 它們的待遇真的是不同的
男男或女女能生的出孩子我就同意您
專法不是歧視,原住民基本法就是讓原住民考公職可以有特殊名額,考大學也能加分
但同志並沒有要求什麼特殊的權利,如果要立專法勢必要朝向縮減權利的方向
到這裡有點為反對而反對了
如果始終如一 只是要求得到保障 相信大家都會支持的
如果因為性向就能剝奪他領養小孩的權利,那我覺得是歧視
因為就連犯罪者都能養小孩了 同性戀為什麼不能呢?
專法修法都還搞不定 這些真的還沒討論的空間
專法的設立有其目的,在這個議題上以我才疏學淺的法學觀念來看是不需要專法的
何況另立專法需要時間,需要人力跟資源
據法務部的說法至少需要花三個月才能提出草案,草案至少可預見的就是包含兩三百條民法早就規定好的條文了
草案提出來除了護家盟的阻撓以外,由於是新的法律,還需要慢慢審查,又要浪費國會資源,要通過至少花一年以上
如果大家覺得同性戀問題真的很煩不要再吵了,反而不該支持專法,因為立專法速度更慢
保障健全完全適用於同性戀的法條 哪怕久等 我相信支持的人不會少
其實最後我想問 您的訴求到底是?
如果您的訴求 只是希望得到同性戀該有的人權跟保障
那也請您尊重異性戀該有的人權跟保障
目前的民法本來就是以異性戀為基礎設立的
反同方也會有歇斯底里型的,
但是無視挺同方的理性,
忽略反同方的亂象,
這又算是什麼理性呢?
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假如我是的話
我會理性溝通
提出數據、報告以及名人增強自己的論點
少用形容詞跟感性字眼描述自己的立場
我會加強描述同性戀者對於社會的利他性
如收容孤兒有助於社會穩定...等等
還有用心理學跟生理學的研究報告....這個論點其實很薄弱
因為你舉得出一個正論我就能找出反論
我人生中幾乎不曾大聲說話
因為我都是和平的講出我的論證
這是我媽今天跟別人聊天時這麼形容我的
但目前你們的態度就是
老子我是這個世界的受害者 我要大聲咆嘯
社會對我不公平所以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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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liang wrote:
立專法很快,慢的是...(恕刪)
這是法務部給的時間表,我是覺得就算現在已經有草案
不代表這些草案可以直接套用到現實社會,中間需要做的評估非常多
如此一來,立法速度也不會比較快
然後以下是題外話
不過雖然我反對立專法,但我也不認為現有的三個的民法修正案有比較妥善
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三個版本法案雖然各有不同
但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基本上都採取直接準用夫妻權利義務的手法
也就是異性婚姻有什麼權利義務,同志婚姻就有一樣的權利義務
但問題來了,有些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不能準用的
如果這幾個版本其中一種通過的話會發生什麼矛盾
我在此提出兩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首先是刑法通姦罪,大家都知道通姦就是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的人性交
而刑法第10條明確定義了什麼是性交: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男男性行為或許還好辦,但在現行的刑法制度下,我們會輕易的發現,女女性行為在刑法的定義裡面不算性交的一種
那怎麼辦?難道女同志婚姻就不能用通姦罪保護了嗎?
憑什麼同樣是外遇發生性行為,男同性戀跟異性戀配偶會受罰,女同性戀卻不會?
立委沒有給我們解答
再來還有人工生殖法的問題
人工生殖法第二條明確定義哪些人可以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但同性婚姻不是不孕症也沒有重大遺傳性疾病,如何適用?
還是同志就不能用人工生殖了?
但為什麼同性戀可以領養卻不能用試管嬰兒?理由何在?
立委沒有給我們解答
這些都是現有民法修正案會遇到的問題
下次再討論同性婚姻的時候,千萬別再拿什麼傳統倫理道德了
倫理道德隨時在變,100年前裹小腳還是傳統美德之一呢,根本不值一提
要講就講專業一點,發言才會有深度
tonylee19544 wrote:
霸凌是怎麼來的?是...(恕刪)
"霸凌是怎麼來的?
是因為你歧視他們才有霸凌的
如果你不這樣做會有霸凌嗎?
霸凌是因為你們這些人的想法而產生的
因為自己做的事而叫別人不要去做?
這怎麼聽起來很不對?
我想問一下
你有在路上看過同性戀嗎?
如果有的話
他們有在拉非同性戀的人嗎?
在我印象中好像是異性戀在拉同性戀的人啊?
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基本權利
他們要的是基本權利不是其他的
不要被害妄想症了"
竟然有這種啼笑皆非的因果...

好比不喜歡我喜歡的被霸凌是活該,因為他們有這想法。無言...Maybe 這觀念很潮吧
同性戀遇到喜歡的同性,不要跟我說他們不會想要同化非同性之人。
我就有遇過!!!!!沒看到不代表沒有,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
挺同的不要一直打自己臉還不覺得臉紅, Maybe 不覺得臉紅很潮吧
這就是挺同要的基本權利!!不准他人有其他想法產生!!可笑!!基本權利是這樣爭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