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知被政客誤導很大。
以下說明會儘量白話簡易,
刑法總則內容很多,小弟僅能擇要說明。
真的無法理解的話,
也只能請你找老師上課會比較好懂。
ho520 wrote: 你說馬總統施壓,導致法官不得不配合,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其實這個解釋又跟扁案的"實質影響力"意義不同
馬總統施壓這是公然行為,證據確定是"實際影響到"
扁暗是找不到證據,完全是由人去猜測出"實質影響力"
你舉的德國偷電案,也跟扁案差很多
德國是對"電"之意義認定問題扁案是類似"偷"電行為本身證據缺乏
扁案有罪是確定的,
非證據問題,係適用法條問題。
從首篇一直重複提及
不適用貪污罪也可能成立背信罪。
貪污罪與背信罪,
差別在「利用職權」是身分犯,
公務員貪污罪責比較重,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
(龍潭案部分被判11年)
若以背信罪論則是5年以下。
若找不到行賄案件(證據不足,僅有不明財產)
只要有異常增加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是5年以下。
實際上扁案不只1案,
判決合計也會超過有期徒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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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竊電案跟實質影響力說是相同類型,
均屬於「法官造法」,
逾越「法律續造」。
要解釋太多法學理論... 恕小弟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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