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案到底是單純貪汙案件, 還是政治案件 ?

抱歉ho大必須指正,
你所知被政客誤導很大。


以下說明會儘量白話簡易,
刑法總則內容很多,小弟僅能擇要說明。
真的無法理解的話,
也只能請你找老師上課會比較好懂。
ho520 wrote: 你說馬總統施壓,導致法官不得不配合,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其實這個解釋又跟扁案的"實質影響力"意義不同
馬總統施壓這是公然行為,證據確定是"實際影響到"
扁暗是找不到證據,完全是由人去猜測出"實質影響力"
你舉的德國偷電案,也跟扁案差很多
德國是對"電"之意義認定問題扁案是類似"偷"電行為本身證據缺乏

扁案有罪是確定的,
非證據問題,係適用法條問題。

從首篇一直重複提及
不適用貪污罪也可能成立背信罪。

貪污罪與背信罪,
差別在「利用職權」是身分犯,
公務員貪污罪責比較重,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
(龍潭案部分被判11年)
若以背信罪論則是5年以下。

若找不到行賄案件(證據不足,僅有不明財產)
只要有異常增加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是5年以下。

實際上扁案不只1案,
判決合計也會超過有期徒刑上限。

—————————————-
德國竊電案跟實質影響力說是相同類型,
均屬於「法官造法」,
逾越「法律續造」。
要解釋太多法學理論... 恕小弟pass
——————————————

shadowhare wrote:
抱歉ho大必須指正...(恕刪)

講這麼多 ,一言以蔽之
當官收錢關到死 !
使用白手套 ,讓家人成共犯更該死 !
新光醫院醫療副院長黃芳彥由於捲入SOGO禮券案、SOGO經營權案、扁家海外洗錢案等多項弊案,於2008年11月秘密赴美國,至今行蹤成謎。他應該是跑腿小弟幫的成員之一 !
如果當官收錢就要關
那出來選的幾個沒有收過政治獻金?
能不能統通關?

kantinger wrote:
如果當官收錢就要關
那出來選的幾個沒有收過政治獻金?
能不能統通關?

屁話恆久遠 , 一句永流傳 ,聽你在亂扯



2010/05/22扁的律師鄭文龍昨證實,被瑞士檢方查扣的2100萬美元(約7億元台幣)扁家資產,瑞士的銀行昨首度匯回其中100萬美元(約3200萬元台幣)至特偵組指定帳戶,剩餘的2千萬美元近期將分批匯回。

2016/07/07據路透報導指,美國司法部和移民暨海關執法局在聲明中說,根據此案訴狀,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2004年元大證券以2億台幣行賄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前第一家庭利用香港和瑞士銀行帳戶、空殼公司和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t. Kitts and Nevis)一家信託轉帳賄款,購買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和紐約的房產。

2012年10月維吉尼亞州與紐約地區法院對這兩處房產進入最後沒收判決後,美國政府以約150萬美元出售這兩處房產。


要不要看一看
錢有進阿扁的帳戶或口袋嗎?

kantinger wrote:
阿扁本人有收錢?...(恕刪)

你應該去問阿扁本人,不是問網友。

budinx wrote:
你應該去問阿扁本人...(恕刪)


那會?

法律上沒找出證據的話

能判有罪嗎?

kantinger wrote:
要不要看一看
錢有進阿扁的帳戶或口袋嗎?

我要出去買醬油
麻煩你到高雄找漏尿扁 貪汙珍 嫖妓中 ,
看一看
錢有進阿扁的帳戶或口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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