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520 wrote:
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表明:
「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我們話說回來,中日和約裡面根本沒說台灣要歸於中華民國


說實在的,我對你已經沒什麼耐性。你的教育失敗其實也不干大家的事,你高興像狗一樣不斷地追咬著自己的尾巴,永遠繞不出來,沒有一個結果,這也是你的選擇。

而且,古人說,"海濱有逐臭之夫",有人到現在還喜歡追著日本侵略者的臭屁股聞屎味,這也是我們正常人無從阻止也無法理解的事。

你和我們狡辯到現在,能夠幹什麼?能夠幫著小日本把台灣再拿回去嗎?
台灣現在就是中華民國管轄之地,你小日本有本事就來拿呀!

你在這裡嘴炮"台灣地位未定"又能改變什麼?可憐又可笑!
king_hsueh2007 wrote:日本代表在中華人民共(恕刪)
 
 
日本外交官 齋藤正樹 說:
台灣是否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份,抑或皆不隸屬,暫時無法得到確定,有待解決。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賣鬧啊




當時國共內戰,拖到1952年才簽中日和約



ho520 wrote:
中國何時跟盟軍開會,...(恕刪)
官方文件找出來
ho520 wrote:
 &nbs...(恕刪)
ho520 wrote:
廢話! 台灣民主化前(恕刪)


那有?

中國非西方國家

中國的領土就文化認同產生的

其擴大很多不在侵略別人

在於被侵略

跟西方國家文化以侵略為主軸不一樣對嗎?
king_hsueh2007 wrote:
回答你為何設辦事處你扯到殖民地擴張


這個連小學生都知道的邏輯,竟然要我教你

去一個國家設大使館,當然就是認定那是外國

你還以為有國家會在自己國內設領事館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ho520 wrote:
中國何時跟盟軍開會,開甚麼會,在何地開會,而盟軍決議讓中國奪取台灣?


你是裝糊塗了。不想再和你囉唆了!

光憑你的嘴炮,既無法洗白日本皇軍侵略者的角色,也改變不了台灣回歸中國,已由中華民國光復了75年的事實。
西元幾年?
地點

證明文件

拿出來
ho520 wrote:
這個連小學生都知道的...(恕刪)
中日和約(台北和約)
一、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包括了中日東三省條約-歸還東北三省及馬關條約-歸還台灣澎湖)

二、議定書
三、換文
(一)日本國全權代表致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譯文

照會 第一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根據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控制的領土除了台澎金馬還有海南大陳諸島...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的,日本法院也據此引用中日和約進行台灣人的國籍判決,說明台灣主權已歸屬中華民國。

1959年12月24日東京高等裁判廳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説:「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1952)八月五日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台灣人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國籍者,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應以中華民國之國民待之。」

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告張欽明一案中也説:「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年(1952年)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即喪失日本國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賴進榮案並已收錄於聯合國出版之國家繼承資料中。

另外,在《舊金山和約》第 8 條【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條約之權益】
(a).日本承認聯盟國自 1939 年 9 月 1 日起為終止戰爭狀態所定條約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認聯盟國為恢復和平之議決。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國際聯盟與常設國際法院所為終止戰爭之決議。本條文說的戰時盟國所已作的「一切」條約或協定,當然是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告,所以日本放棄台澎權利當然還是要照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告將台澎歸還中國。

千萬別說開羅宣言不是條約,那只顯示你的無知程度,檢視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是否收錄於該國的條約彙編。《開羅宣言》被收錄在美國國務院1969年所出版的《美國1776-1949條約及國際協定彙編》(Bevan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第3冊,而《日本降伏文書》還收錄在1946年《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 at Large)第59冊與1952年《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139冊中。美國係將《開羅宣言》等三文件視為美國與盟國簽訂的有效條約或協定,就美國政府而言,《開羅宣言》係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

再者,依據美國國務院美國外交年鑑(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50-1955)第二冊第2448頁,時間為1950年1月5日,美國關於福爾摩沙(亦即台灣)地位之政策,在杜魯門總統的聲明中,提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杜魯門稱開羅宣言中規定日本必須歸還竊自中國之土地,東北、台灣、澎湖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杜魯門又稱美國為波茨坦公告簽署國之一,波次坦公告中說開羅宣言必須被實踐;依據這些文件,日本佔領下的台灣已經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中國戰區台灣受降儀式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中山堂舉行),而且在過去四年以來,美國以及其他盟國接受中國在台灣島上行使權力。杜魯門此話代表了美國承認台灣已歸還中國的史實。
前書第二冊之2451頁,紀載當天稍後,美國時任國務卿的艾奇遜補充說杜魯門當天早上之聲明是依據以往同盟國達成之宣言以及日本投降之條件,將台灣移交給中國。艾奇遜又說台灣在過去四年來受中國管理統治,美國及其盟國不質疑中國在台灣的權力,所以當時台灣成為中國之一省,也沒有引起任何法律疑慮。
我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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