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個孩子的爸,我反對同性婚姻


phila wrote:
挺同方也有很多理性...(恕刪)


個人感受在#547已經回過了
當然你可以說這是我幸運
看見的例子都偏向一面

不過這篇文章裡頭有人用汙辱的字眼形容同性戀嗎?
我沒有爬完全文我不知道

但我看前面幾頁就有人說
反同者是希特勒了
人家有提出一個理由來說明,
你的論點是有就好/聊勝於無,為反而反的應該是妳才對吧?
Ben本 wrote:
專法不是歧視,原住民基本法就是讓原住民考公職可以有特殊名額,考大學也能加分
但同志並沒有要求什麼特殊的權利,如果要立專法勢必要朝向縮減權利的方向

到這裡有點為反對而反對了
如果始終如一 只是要求得到保障 相信大家都會支持的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或人生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203全民上街頭反同婚~~~

不反同志 但不贊成因為同婚而修改民法,

更無法認同 因為反同婚或主張另訂專法 而被打成恐同或歧視同志,

明明就是兩種不同的人 ,硬要塞到同一法條裡,

還因此把這法條改的不倫不纇 ,這是少數霸凌多數,

婚姻只是制度 不是人權,

1203下午凱道大遊行 希望大家都能參加~~~~~
ww1234528 wrote:
我要的不是保障阿,...(恕刪)


我要的不是保障阿,畢竟是保障同性戀又不是保障我,我早就被民法保障了
我是以法律的角度來討論,告訴你要保障同性戀結婚的權利不需要設立專法
因為設立專法在這個案例中不符合中華民國法律架構還有憲法有關平等的精神
而且我也看不出需求性在哪裡
就如同您所提及的那些草案所讓人詬病的問題 就有一定的需求性

退一步來說,就算同性戀跟異性戀本質不一樣
讓同性戀結婚又會對大家有什麼損失呢?
設立同婚專有的制度 為何一定要沿用異婚呢?
如同您的觀點設立同婚專有的制度對同性戀者又有什麼損失?

只是就如同我前面所述,目前的草案配套都不夠完善
所以從我的觀點來看是應該完善配套後再修民法
當然不可能完善..他本來就是以異性戀來設立的
不斷的要求以異婚為基礎的民法修法 不也是一種不尊重異婚嗎?

去掉多元成家其它問題,
反反同性成家的人的說法,
只要你不支持就是霸凌,只要你視而不見就是霸凌,只要你不支持同性婚姻就是霸凌,
就是你不肯正對心中的那份同性之愛、你不支持別人的真愛、你對娘娘腔有偏見。

被說霸凌無上限~~~~


phila wrote:
人家有提出一個理由...(恕刪)


專門為同性戀設立的專法 怎麼會是聊勝於無呢?

按照您的說法

目前的民法是以異性戀為基礎設立的那不也是您所謂的聊勝於無

那您又何苦執著於修法



Ben本 wrote:
就如同您所提及的那些草案所讓人詬病的問題 就有一定的需求性

如同您的觀點設立同婚專有的制度對同性戀者又有什麼損失?

當然不可能完善..他本來就是以異性戀來設立的


先回覆第一點,不管是民法還是專法,都一樣會遇到通姦的問題,所以無論如何立委還是要想點好辦法
至於人工生殖的問題,如果專法不開放讓同志生小孩,那可能就可以迴避

可是如果專法不開放同志生小孩,又會回到我在588樓提到的問題,這種措施可能變成一種歧視
而且這樣的專法對同性戀的權益也會有所損失

但如果專法開放同志生小孩,那一樣會發生人工生殖法的矛盾
而且如此一來就看不出有任何需要特別立專法的必要了
因為在我的概念裡,某些人想要專法,就是不希望同性戀的權利擴張到養兒育女等等高爭議性的議題
如果什麼都開放了,那跟直接放進民法有什麼不一樣呢?

總之,繞來繞去我的結論就是支持納入民法,但前提是需要有完整配套


我相信你不是故意無視,已經有定見後會下意識忽略也是正常的。
找出來給你看你也不會改變你的見解對吧?
網路上有很多理性訴求的影片,希望有一天你會看到。
我把靈魂賣給路西法 wrote:
個人感受在#547已經回過了
當然你可以說這是我幸運
看見的例子都偏向一面

不過這篇文章裡頭有人用汙辱的字眼形容同性戀嗎?
我沒有爬完全文我不知道

但我看前面幾頁就有人說
反同者是希特勒了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或人生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另立專法可以比修改民法還要來的快速

而且專法也可以在不足的地方補強

只要立個 異性配偶適用之地方 同性配偶皆適用之

一堆問題迎刃而解 支持同性 但不支持修改民法

耗時間 牽扯的法條又太多

再來 特殊法優於普通法

民法還要被擺在後面等特殊法適用完 才輪到他

所以 支持立專法
ww1234528 wrote:
先回覆第一點,不管...(恕刪)


先回覆第一點,不管是民法還是專法,都一樣會遇到通姦的問題,所以無論如何立委還是要想點好辦法
至於人工生殖的問題,如果專法不開放讓同志生小孩,那可能就可以迴避

同志無法生育 只能領養 光是領養這一點就非常需要設立專法

可是如果專法不開放同志生小孩,又會回到我在588樓提到的問題,這種措施可能變成一種歧視
而且這樣的專法對同性戀的權益也會有所損失

我猜您想打得應該是領養而非生育
光是領養牽扯的就夠多了
所謂法律上的歧視 不就是得不到應有的權益跟保障嗎?
那立了專法保障 為什麼也能被視為歧視?

但如果專法開放同志生小孩,那一樣會發生人工生殖法的矛盾
這牽扯的更廣了 光是這個部分納入民法可能要數年
而且如此一來就看不出有任何需要特別立專法的必要了
因為在我的概念裡,某些人想要專法,就是不希望同性戀的權利擴張到養兒育女等等高爭議性的議題
如果什麼都開放了,那跟直接放進民法有什麼不一樣呢?
設立專法 是可以一步一步來的
修改民法牽扯太廣 是否會造成的問題誰也無法預知

總之,繞來繞去我的結論就是支持納入民法,但前提是需要有完整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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