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回到你的主題 有任何證據證明林小姐是自願的嗎? 沒有 dennis10 wrote:有證據顯示兩情相悅嗎? 沒有 既然不是「自願」也沒有「兩情相悅」,那不就是強暴,妨礙性自主嗎?為什麼當時林小姐不提告,林家父母不提告?更何況當時林小姐已有精神上的疾病,反而更有利。再提醒一下「強暴,妨礙性自主」的追訴期還沒過喔
你真的懂法律名詞嗎?通姦是兩造的行為, 也就是有婚姻關係的男或女與配偶以外的異性, 有性器官接合的性行為, 所以通姦的定義裡面就已經是兩造和意性交, 所以和姦的解釋是用來解釋通姦的意含, 所以通姦也會被稱作和姦至於性侵害或者妨害性自主, 和通姦完全扯不上關係, 如果法律上定義為通姦罪, 在本義上就是和姦通姦是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則為非告訴乃論而且有具體刑責, 這也就是為什麼陳星要強調.."交往時已無師生關係", 黃國昌要強調.."女學生畢業之後, 有短暫交往", 差別是..黃是教法律, 一被記者堵到就先想到避開師生關係, 陳是教國文, 必須請教律師才敢發表聲明避開師生關係, 但本質上, 不管是黃還是陳都吃定一個"抓無實證"
alazif wrote:既然不是「自願」也...(恕刪) 不是這種二分法的法律上有很多告不成或是證據不足的案例 並不是法律追溯期就一定有結果的但絕對不是告不成就變和姦或是女人只能在被強姦或是和姦中選一個 或是一定是小三(某網友的說法)這種說法 對台灣的女性 真的非常不公平
好疑惑 版上的某些人,是想幫陳老師法律開脫 還是道德開脫???先說 我認為陳老師在法律上 可能是無罪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當年是性侵 ,或者有其他受害者出面指控,不然 在法律上他很大的可能是無罪的,所以 可以不用幫他法律開脫了.至於道德上,相信版上很多人跟我一樣,認為他必須被道德譴責 ,如果版上某些人 連認為他被道德譴責都不應該,認為是未審先判的話,我還是那句老話 為了一個道德不怎麼樣的人,花那麼大的精神 所為何來???除非你認為他連在道德上 都是這麼的無辜...
Audrey103 wrote:好疑惑 版上的某些人,是想幫陳老師法律開脫 還是道德開脫??? 不到南檢配合調查的人才是想幫陳師法律開脫吧?Audrey103 wrote:至於道德上,相信版上很多人跟我一樣,認為他必須被道德譴責 譴責他什麼道德?
Audrey103 wrote:好疑惑 版上的某些人...(恕刪) 到現在,你還是沒發現反對立場的網友們是在反對民粹公審而不是袒護某人嗎?或者說,要民粹發展到人人都可能是劉少奇的某天,你才會認為文革式的批鬥是不正確的嗎?
wndforce wrote:到現在,你還是沒發現反對立場的網友們是在反對民粹公審而不是袒護某人嗎?...(恕刪) 所以你現在是要翻案說你沒有袒護狼師?來 我們來看一下你前面的留言wndforce wrote:陳星也是合法範圍,怎麼你就可以有意見?雙重標準?...(恕刪) 麻煩告訴我一下一個有妻有女的狼師和女兒差不多年紀的學生發生關係 算合法範圍?如果這不算袒護 麻煩解釋一下這句話 謝謝這篇我也備份留下來當證據 請對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wndforce wrote:反對立場的網友們是在反對民粹公審而不是袒護某人嗎? 公審在哪了?不過就是譴責他的道德而已,倒是袒護他的人 難道連在道德上 都相信他是無辜的??請先講一講他在道德上有多無辜 請先說服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