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dforce wrote:然後?你想告訴我的...(恕刪) 你也是鄉民啊我只是看到一個不正義的鄉民說陳星行為是合法行為 又說不是袒護他?你真的不解釋一下? 到底為何是合法行為?不然你立場偏離成這樣 其他說法根本站不住腳啊
反正對於某些補習班老師來說做家長的 繳費讓小孩去補習 老師還可以名正言順的睡你女兒 有吃又有拿這些老師都認為很正當 不知道睡多少個了 所以覺得很正常到最後有罪沒罪 是法院說了算 我是沒權過問但是學校老師或補習班老師 可以睡學生這件事可以認同的 你就把小孩送過去吧當你的女兒也真可憐 自己的父母送兒女進狼口
dennis10 wrote:你想不出來 你就認為陳星無罪?檢察官都不用去查?228條陳星沒事?就算是妨礙家庭罪 也只是人家老婆原諒不告而已 他自己都自白有罪了 哪裡有清白?只是法律制裁不了他而已最後 關黃國昌什麼事? 有人去告他嗎?有受害者嗎? 你想不出來 你就認為黃國昌無罪?檢察官都不用去查?228條黃國昌沒事?最後 關陳星什麼事? 有人去告他嗎?有受害者嗎?copy真好用我也蠻好奇的,現在是誰去告陳星了?受害者是誰?自殺的女作家嗎?現在觀落陰還能按鈴提告,那也太強了
Nelson5 wrote:真的服了你先假設通姦...(恕刪) 有人一直在通姦和強姦中打轉照其邏輯,兩者是可以共存的想請教,這樣的邏輯是對的嗎?個人是認為,若強姦,那通姦就不存在若通姦,則強姦不存在,只能二擇一但有人認為,C男承認有通姦(假設啦,個人不認為聲明就代表有通姦)但其通姦的L女,是被強姦的,所以L女無罪但C男因聲明,所以承認了通姦罪,但又強姦L女,所以有強姦罪可以請問一下你的看法嗎?另外,不管是通姦或強姦,在法院判決前,都"無罪"這裡的"罪",是指法律,是指有沒有被判刑這和道不道德,是兩回事不道德不等於有罪當然,若有人要拿宗教的罪來談,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只是,到底是要談法還是談道德呀?
dennis10 wrote:你都不看新聞?立委提...(恕刪) 你不是要離開了,還沒走喔從小說辦案,現在又變成媒體辦案了不要只看你想看的新聞,要說新聞,你有沒有看到一篇對於南檢的約談,法界人事的看法南檢的動作,從法學的角度,是違法的非當事人及其父母,能提告???而且,到目前為止,他字案算是調查,打擦邊球這樣的事,立委能提告,我還真的是第一次聽到
怎麼你現在講的和你前面講的不一樣?這種人才不去從政實在太可惜了另外對於你說的犯罪事實, 自白認罪不一定最後會獲罪, 更何況這還是一個告訴乃論的罪,以法律來說, 還是要以證據來做為判定的依據, 某甲失蹤, 某乙公開自白是他殺了某甲, 但找不到犯罪現場, 犯罪證據, 凶器或者屍體等等相關實證, 最後某乙還是無法被起訴或者這麼說, 某甲跟老婆坦承和某乙長期有婚外情, 某甲的老婆雖然有某甲的自白, 但也不能依此去法院控告某甲和某乙通姦, 只有掌握某甲和某乙實際通姦的事證, 他才有理由可以去法院申告所以你講的自白可以作為獲罪的理由, 是不成立的, 尤其在另一造的林小姐已經不在人世的狀況下另外所謂的妨害性自主, 這個更難舉證,很多婦女團體都會教導受到性侵的女性如何取證, 但是就算被害人尚在人世, 舉證都有一定的困難度, 更別說是被害人已經不在人世,當一個女生舉報另一人對其妨害性自主, 當然這時候檢方會在舉報之後進行蒐證, 除了體液之類的蒐集, 其他例如犯罪場所附近的監視器, 犯罪人和被害人之後的互動狀況, 包含通信或者書信內容, 之前很多人被舉報妨害性自主, 只因為後來監視器拍到兩人事後手牽手出門吃早餐, 或者因為line或者msn裡面幾句親密話語, 就被法院判定無罪dennis10 wrote:就以結論告訴你通姦...(恕刪)
因為太多言有點混亂先備份一下TfhC wrote:才女連現實與虛幻都分不清...(恕刪)TfhC wrote:林家父母不願提告,而是不能提告,還要與陳妻和解拜託陳妻不要提告。...(恕刪)TfhC wrote:請問林奕含現在雖已死沒有刑責,那有沒有破壞別人家庭的道德問題?...(恕刪)TfhC wrote:林奕含因為遊戲人間玩一玩,所以最後才沒跟老師結婚?...(恕刪)TfhC wrote:如果林奕含父母不做,錯在林奕含父母,要批就批林奕含父母,不要批檢察官。...(恕刪)TfhC wrote:那林父母說兩人交往是在林16歲時,是不是說謊?...(恕刪)TfhC wrote:是小三,沒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