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elhou wrote:你舉這個例子只是證明...(恕刪)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都更案中,只要有五分之四的人同意,其他五分之一的人,不管你同不同意就是要強迫你都更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這有違反憲法吧!憲法第二章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在美國波士頓猶太人屠殺紀念碑上,銘刻著一位叫馬丁﹒尼莫拉的德國新教牧師留下的發人深省的短詩。尼莫拉曾是納粹的受害者,他在懺悔自己的道德污點時寫下的這首詩同樣適用於今天的情形:“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jackelhou wrote:原來您只要聽王家人的...(恕刪) 你問我可不可笑我能回答你比較可笑嗎?你從頭到尾講的論調都一樣實在懶的再看情理法.....你看到的是什麼?我只看到可悲.祝福您永遠都懂得法律祝福您永遠不會遇到被硬上的事情不過如果您也遇到了人們還是會為你說話的那是台灣人的溫暖現在你不懂;遲早你會懂的因為人總會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