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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 高志鵬二審判無罪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立委高志鵬和助理姚昇志兩人向國有財產局關說,
協助民間企業承租並獲讓售公用市場用地從中索賄,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
一審法院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但台中高分院進行二審判決時翻盤,改判兩人無罪。
高志鵬及姚昇志(現已改名為姚糧鈿)受東豐閣股份有限公司之託,在二○○七年三月間
向國有財產局關說,讓該公司能先承租再獲讓售方式,購得坐落在台中市旱新段第八○五地
號國有土地。
高、姚兩人還邀約國有財產局官員到國會辦公室,由高志鵬當面向該官員請託。
國有財產局官員後來電告知,應可核定承租價購案,姚昇志即要求「東豐閣」
分兩階段付錢給他,第一階段支付二百萬元,姚昇志拿到錢後,自己留了一百五十萬元,
另五十萬元以「南投阿德」名義進行政治捐獻,作為高志鵬競選經費,事後也將此事告知高志鵬。
南投地檢署依貪污罪將兩人起訴,姚昇志坦承犯行並繳回一百五十萬元,但高志鵬則否認收取賄款,
南投地院審理後,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姚昇志二年四個月。
兩人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或讓售土地,
非立委職權範圍,高志鵬的關說無法發揮實質影響,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
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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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關說收賄又無罪的最高極致好嗎?
蘋論: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
2013年05月01日 更多專欄文章林益世涉貪案昨天下午地院一審宣判合併刑期7年4個月,併科罰金1580萬,罪名是恐嚇得利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他4人的洗錢罪全部無罪。
宣判後,社會譁然,尤其是綠營最不滿意。宣判前社會的氣氛是馬雷厲風行肅貪,林案證據確鑿,可能重判,而檢察官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引用「豺狼當道」的重話來形容林的索賄惡行,並求刑無期徒刑。結果法官僅判7年4個月,與社會期待差距太大,因而引起抗議,並質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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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助洗錢竟無罪
抗議人士認為法官沒有引用貪污罪行來做為判決的基礎,故意選擇較輕的恐嚇得利罪,是放水開後門,因此民間又出現「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聲音,法院的權威再度受到傷害。
法院的判決有其法律專業的邏輯,我們再不滿意,也須尊重法律的邏輯。但是法院在做出重大判決時,多少須考慮社會氣氛。如果法官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也請把判決書寫得平淺些、周延些,務必要能說服社會大眾。大多數民眾都是法律文盲,但他們確信林涉貪污;而法官以恐嚇得利罪判刑,就需要對社會說明為什麼不是貪污。
這份判決「讓人大感意外」,是因為檢方起訴林的罪名,分別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4項罪名提起公訴。這些罪名十分嚴重,依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結果只輕判7年4個月,幫忙洗錢的親人事證清楚竟全部無罪,與社會集體心理落差太大,因而造成反感。
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法官輕判的原因可能是認為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僅依恐嚇得利罪判5年半;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合併執行7年4個月。而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職務上要求賄賂及隱匿貪污的部分判決無罪。
希望法官說清楚的是,身為行政院祕書長,為何認定他「沒影響力」?祕書長是幹假的嗎?這與社會認知差距太大。難怪很多人堅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不過,看完法官審判意見,不得不說還挺有道理的。法官認為公務員「貪污收賄」必須是在行使「職務上的行為」時才算,其他與其職務權限無關的公務員利用自身勢力涉入的私人契約關說,就算講得再誇張,也不構成貪汙罪名,而是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
案發當時林益世好像是在做立委,立委的身分確實對各行政單位並沒有實質上的支配權,即便他到處膨風說他多厲害,但事實上他不能直接承辦案件,對承辦公務員也沒有從屬關係,涉及的也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合約,還真的不能說他是在行使「職務上的行為」。這個跟阿扁身為總統,可以直接執行職務行為,或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屬做出特定行為,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及龍潭購地案不同,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的見解似乎頗有道理,但以後立委或議員的惡性關說可能就會因此解套了,以前好像沒有人這樣切入過,現在就看高院接不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