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有趣~~~有空來慢慢看

暗天使 wrote: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
...(恕刪)
法律有漏洞....這我同意....
但是...法官的事實認定.....
大有問題...與一般民眾概念完全不一樣...也與事實完全不一樣....

中鋼....是國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
很明顯的...大家會答...國營...算不算公家機關....當然算....
可是法官的認定是...中鋼...非公家機關....這....說得過去嗎??
有哪一位民眾...會認為...中鋼不是公家機關的!!

chun777 wrote:
法律有漏洞....這我同意....
但是...法官的事實認定.....
大有問題...與一般民眾概念完全不一樣...也與事實完全不一樣....

中鋼....是國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
很明顯的...大家會答...國營...算不算公家機關....當然算....
可是法官的認定是...中鋼...非公家機關....這....說得過去嗎??
有哪一位民眾...會認為...中鋼不是公家機關的!!


與你的想法不一樣並不代表就跟事實不一樣好嗎 XD

中鋼是公開發行公司, 你我都能在交易市場上買到中鋼的股票, 成為其股東
經濟部持有的股權只有20%, 是最大股東, 但最大股東是經濟部並不代表就是國營企業
因為其總經理是對股東負責, 而不是對中華民國政府負責
而且員工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亦沒有取得公務員資格


不然之前民營化是幹辛酸的嗎?

那....海角七億的對象不也都是民營企業,為何就算貪污了呢?

felicitas wrote:
與你的想法不一樣並不代表就跟事實不一樣好嗎 XD

中鋼是公開發行公司, 你我都能在交易市場上買到中鋼的股票, 成為其股東
經濟部持有的股權只有20%, 是最大股東, 但最大股東是經濟部並不代表就是國營企業
因為其總經理是對股東負責, 而不是對中華民國政府負責
而且員工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亦沒有取得公務員資格


不然之前民營化是幹辛酸的嗎?

vivian93 wrote:
就算有鬼,如果檢察官...(恕刪)


在偵查的過程中,林家就要交待清楚,為什麼要燒那筆美元?

全台民眾都知道,被燒毀的是來路不明的髒錢,法官只要令林家交待清楚錢的來源,

要抓到鬼,有那麼難嗎?


錢要是來的乾乾淨淨的,有那位捨得去燒毀?

就是怕這筆錢成為呈堂證據,所以林母才燒毀這一大筆美金…
nelsonliu0323 wrote:
那....海角七億的對象不也都是民營企業,為何就算貪污了呢?


海角七億中,被拿錢那個影響的,哪個不是公營企業?
所謂公務員的認定, 是指承辦的業務中會涉及公務的部份, 救我所知, 老師雖然不是公務員, 但是

學校中涉及購案開標的部份, 因為涉及政府採購法, 所以承辦的老師認定為公務員. 證據就是一般

涉及這類業務的老師有國民旅遊卡.

中鋼適用政府採購法嗎? 如果適用, 則有決定權的人就可認定為公務員吧! 可是套句法律人常掛在

嘴邊的"法律不是一班人能懂的". 所以我也許是錯的吧!

法官學問太高深, 自己人也常狗咬狗, 一群最懂法律的人常常開會做成的決議沒有人鳥. 嘴砲來

嘴砲去, 事情就混過去了...

felicitas wrote:
與你的想法不一樣並不代表就跟事實不一樣好嗎 XD

中鋼是公開發行公司, 你我都能在交易市場上買到中鋼的股票, 成為其股東
經濟部持有的股權只有20%, 是最大股東, 但最大股東是經濟部並不代表就是國營企業
因為其總經理是對股東負責, 而不是對中華民國政府負責
而且員工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亦沒有取得公務員資格
不然之前民營化是幹辛酸的嗎?
...(恕刪)


014沒有「實質影響力」,
地勇拿6000萬給他,
也是給辛酸的嗎?

給一次6000萬就算了,
還要再給8300,
天底下有那麼笨的商人嗎?

偶對中鋼、中油、台電國營、民營、公務機關也沒有「實質影響力」,
為什麼他們不拿錢給偶?
pingyingtu wrote:
014沒有「實質影響力」,
地勇拿6000萬給他,
也是給辛酸的嗎?
給一次6000萬就算了,
還要再給8300,
天底下有那麼笨的商人嗎?
偶對中鋼、中油、台電國營、民營、公務機關也沒有「實質影響力」,
為什麼他們不拿錢給偶?


其實判決書有寫到014究竟是不是用公務員(立委)身分(職權)去 "影響" 中鋼的

不過如果沒看過判決書就上來嗆判決,那麼
felicitas wrote:
其實判決書有寫到01...(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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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林益世及其辯護人之答辯要旨:
(一)檢察官指控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構成要件以行為人「對於(違背)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具有對價性之財物為要件。就何謂「
職務上之行為」一事,最高法院目前仍以「法定職務說」
為判斷基礎,即使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中
創設所謂「實質影響力說」,然此仍須以有明確之法律根
據為必要,且在適用上必須受一定成立要件之限制,絕不
可以漫無限制任意擴張所謂「職務行為」或「實質影響力
」之適用範圍,否則即有混淆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體例,
並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二)被告於99年間係受陳啟祥請託協助地勇公司爭取與中耀公
司之爐下渣契約及與中聯公司之轉爐石契約。而中聯公司
及其母公司中鋼公司、中耀公司等均屬民營公司,並非國
營或公營事業,其董事長、總經理及管理階層均非公務員
。被告未曾向經濟部部長施顏祥要求協助幫忙陳啟祥爭取
轉爐石契約,檢察官所提出之下述蓋有「立法委員林益世
」之99年4 月7 日請託便箋,亦非被告囑託辦公室主任聶
存賢所製作。是被告所受陳啟祥請託協助締約之相關行為
,與被告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
更無違背職務行
為之可言。

----

說實在的
你要這樣解釋真的沒有人可以說自己有貪污了


判決書寫得很攏長
但是不難懂
以後有官員應該要把這次的判決書當作入官前熟讀的攻略守則
謹記當中幾個關鍵要點
保證無往不利口袋賺飽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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