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
法律既然訂出了不一樣的名詞,
執行面就是必須做出分別,
拿軍方自訂的行政規則中「做的都是一樣的事情」,
只是更突顯軍方便宜行事、曲解法令。
所以我才說這是陋習,也說行政上公文書寫禁閉是不對的,該寫悔過。
至於說曲解法令我想不至於,
畢竟軍方擁有自己的裁量權。
syntech wrote:
照理說,悔過的體能訓練強度應該比禁閉少.
悔過應該是關門讀書,寫心得,
其實這個應該是尊重士官與士兵的不同,
軍官的同等處罰叫"檢束".
但是軍官的檢束又降到禁假+寫心得報告的程度
但是這個"體能訓練"的強度怎麼實施,
又會回到禁閉室管理的上頭.
部隊有沒有區分悔過及禁閉的訓練方式,
戒護人員是否了解此規定及按表操課.
我也覺得悔過應該就是面壁思過的感覺,
但是換個方向想,禁閉也只是禁足的感覺,
這兩個都沒有說到可以做體能操兵吧?
所以進禁閉室意義何在?
又者,當兵這詞也並沒有說要基本教練掃地各種操演吧?
所以應該說這要看軍方的行政裁量權是怎樣了。
有問題的陋習,可以藉由這次機會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