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族的來看看這新聞 少女過馬路看手機遭計程車撞飛亡


laovvye wrote:
鬼打牆刑罰非出於"故...(恕刪)

那計程車有何故意和過失呢?
laovvye wrote:
2.可以當證據因為那...(恕刪)


少女當然要對她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負責

命賠上不代表她就有理

現在的問題就是

她的死她自己要負多少責任
michelle26 wrote:
那計程車有何故意和過...(恕刪)


過失認定

簡單來說
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能避免未避免
細節刑總自己慢慢研究

路經十字路口慢放速度就是一種"避免"
更何況超速
這樣到底有沒有懂
paratrooper862 wrote:
少女當然要對她自己違...(恕刪)


請問
從頭到尾
我甚麼時候說過少女沒錯

我只單純強調肇事者有責任存在
這麼簡單而已
不要把事情複雜化

認為司機錯就代表少女對
一定要用這種二分法????

michelle26 wrote:
那計程車有何故意和過...(恕刪)
計程車司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機車騎士沒有囉

laovvye wrote:
請問從頭到尾我甚麼時...(恕刪)

我是覺得很奇怪,你為何說計程車司機超速,就不受交通規則保護,少女闖紅燈行為對計程車司機來說並非違法事項
好怪的說法喔
難道少女闖紅燈行為與她被撞死沒直接關係,反到是計程車車速過快有關!
michelle26 wrote:
...(恕刪)


客觀歸責理論(實務)
自行鑽研

行為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行為人之行為並未製造法律重要意義之風險:客觀上不可歸責
行為人之行為屬於降低風險之行為:客觀上不可歸責
行為人之行為在容許風險範圍內:客觀上不可歸責
行為人之行為得以主張信賴原則:客觀上不可歸責

不法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
結果之發生存在著反常之因果歷程:客觀上不可歸責
結果之發生實屬不可避免:客觀上不可歸責
行為人履行義務之行為確有防治結果發生之可能:風險升高理論:客觀上可歸責

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
結果之發生在規範保護目的範圍之外:客觀上不可歸責。
結果之發生應由他人負責:客觀上不可歸責。
結果之發生應由自己負責:客觀上不可歸責。

特殊認知:行為人於客觀上擁有特殊認知,一旦其主觀上擁有特殊認知,客觀上即可評價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sxdcfvgb2001 wrote:
少女過馬路看手機 遭
少女母親:「你經過紅綠燈口,只要剎一下車,我小孩可能不會死。」...(恕刪)


她如果教育他小孩

不要當低頭族

不要闖紅燈

現在不是好好活著

而且男友為何不牽著低頭妹一起過馬路

為何要等出事才要揮拳頭

等不及把擺脫她?
laovvye wrote:
客觀歸責理論(實務)...(恕刪)
這應注意未注意就不提了,太過自由心證,計程車有沒有超速也不是律師說了算,就像另一家屬一樣

但為何計程車司機因超速就不受交通規則保護,少女闖紅燈也不受交通規則保護
那肇事責任要依什麼?
michelle26 wrote:
這應注意未注意就不提...(恕刪)


答案都在前面
說很多次了

1.
到底有沒有超速
是依科學的計算
計算的方式上面也有回過
律師通常只是陳述事實

2.
因為計程車司機本身並未盡到遵守義務
所以他不能主張他人無盡遵守義務而"免責"

就跟受刑人不能主張人身自由類似道理
遵守義務不是單方面負擔
而是雙方面都要遵守
可參86年台上2462號

這是最簡單能理解的解釋
真的不能理解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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