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nhilldun5168 wrote:其他13人涉犯妨礙公務、侵入住宅、毀損及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多項罪名,分別以新台幣2萬至3萬元交保候傳,18人限制住居、3人請回。
不能這樣說啦現在是法...(恕刪)
他明明就拿著麥克風在電視鏡頭前,公然鼓舞,扇動群眾往前進,後來腳站在政院主建築內部,和執法人員對嗆拒不配合,其他群眾都默默聽其號令,呼口號...現場有那麼多媒體,警方,學生可當證人,就算其他控訴證據不足,但非法入侵住宅或妨礙公務部分,連2萬元的保釋金都不用??
難道法院認定他是路過時,不小心撿到麥克風,又不小心被人群不斷推擠之下,才非自願性的閃過蛇籠拒馬,和 層層執法人員的人牆盾牌,處身在行政院大樓內是尋求警方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