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nousdeity wrote:強制是強制、強暴是強...(恕刪) 嘖嘖 連強制罪構成要件都不懂,真得不知怎麼講得下去沒差啦,反正一堆刑法教授都故意胡說八道了反正歷史就是法律無知的社會運動衝組接受多位大學法律教授及多位義務律師騙不懂法律的標準騙法罷了對我是沒什麼差別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馬真的話都隨便講一講 鬼話連篇刑法裡面沒有強佔公署這一條是源自於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不過老早就廢除了 orz...他真的是法學博士嗎9.2%快來護航喔!!!!!!!!!!!!!!!這種人要怎麼跟對岸簽條約呀?!!不把台灣賣掉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