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 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及妨礙公務等行為將依法處理

ruinousdeity wrote:
強制是強制、強暴是強...(恕刪)


嘖嘖 連強制罪構成要件都不懂,真得不知怎麼講得下去
沒差啦,反正一堆刑法教授都故意胡說八道了
反正歷史就是法律無知的社會運動衝組
接受多位大學法律教授及多位義務律師騙不懂法律的標準騙法罷了
對我是沒什麼差別

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馬真的話都隨便講一講 鬼話連篇
刑法裡面沒有強佔公署這一條
是源自於懲治盜匪條例

第2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不過老早就廢除了 orz...
他真的是法學博士嗎
9.2%快來護航喔!!!!!!!!!!!!!!!
這種人要怎麼跟對岸簽條約呀?!!
不把台灣賣掉才怪
我是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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