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ke worker wrote:核四有設計法規,...(恕刪) 奇異公司(GE)強調,一次圍阻體內所有撓性導線管都沒被覆(Jacket),其他更低輻射地區撓性導線管根本不需要防水防輻射之被覆(Jacket)。本案所採購的導線管是用在有輻射但劑量較低的汽機廠房,汽機廠房輻射劑量保守估計約1.2×10^6 雷得,臺電要求廠商的測試劑量是5×10^7 雷得,已屬相當保守的標準。而臺電詢問規範的原作者GEH公司,GEH甚至認為圍阻體之外輻射強度不高,根本不需要輻射測試。汽機廠房並不屬於核島區。
froce wrote:GEH甚至認為圍阻體之外輻射強度不高,根本不需要輻射測試。汽機廠房並不屬於核島區。 繞了一大圈,事後GE認定不需要用那麼高規格的產品,而台電卻如你所說的"台電身為採購方,本來就有權力規定要採購的規格,至於該採購品要用在哪裡,那是台電的事,廠商只要交出符合台電採購規範的商品就行。",把IEEE放到規範裡,但卻用同級品驗收,這不叫違反採購法,如何才是違反採購法?
Nuke worker wrote:繞了一大圈,事後GE認定不需要用那麼高規格的產品,而台電卻如你所說的"台電身為採購方,本來就有權力規定要採購的規格,至於該採購品要用在哪裡,那是台電的事,廠商只要交出符合台電採購規範的商品就行。",把IEEE放到規範裡,但卻用同級品驗收,這不叫違反採購法,如何才是違反採購法? 你可能要去搞清楚IEEE 383到底是標準?還是認證?二種是不一樣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