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omenon1110 wrote:
台北文創自行提出的...(恕刪)
並非如此
第一.誠品是想繞過公開招標程序,直接獲得經營權
第二.童子賢這段話才是重點,在誠品直接買下松菸商場跟旅館BOT權利後,北市府省下出資買回去的麻煩
這似乎也意味誠品所謂的買下產權是沒有特許期的(因為台北市政府的BOT對象是富邦,並非誠品.誠品當然不受特許期的限制,會形成第三人契約,取定法定地上權)
這裡面牽涉到幾個促參法重要條文
第51條: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但民間機構以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參與公共建設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第8條:六、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富邦是在擁有所有權的情形下,將產權移轉給誠品,而且可適用第51條但書之規定,而誠品交易的對象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而是富邦,所以當然沒有特許權這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