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像這類涉及到刑事案件..且已經開始偵辦的..都屬於偵查不公開..而被影射之人...其實都可以提出毀謗告訴...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個要點其實真的要強化..啥W.H.Y.Z女星.名模..透露這類相關資訊者..真的要嚴辦....還給台灣一個清靜的環境..
algerno2 wrote:其實像這類涉及到刑事案件..且已經開始偵辦的..都屬於偵查不公開..而被影射之人...其實都可以提出毀謗告訴...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個要點其實真的要強化..啥W.H.Y.Z女星.名模..透露這類相關資訊者..真的要嚴辦....還給台灣一個清靜的環境.. 感覺有點像是偵辦的地方流出來的。。。 不然一個 L,姓 李、林、劉、、的明星跟小模有好幾百個 怎麼偏偏能鎖定某一個
counter65 wrote:立法禁PTT或網路...(恕刪) 我沒說要禁現法是保障言論自由的但是媒體有這麼大的權利要求他不可以轉載網路新聞新聞要是確認報導不實,要付出十倍的版面澄清,且為強制執行所以,愛在PTT上亂講的依然可以亂講愛製造假新聞的媒體依然可以寫假新聞依然是言論自由,沒有管制喔,只是立個法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應該很合理吧
孫浩彧 wrote:不然一個 L,姓 李、林、劉、、的明星跟小模有好幾百個 事情看反了,先有前面確定的不具名某某人,才有後面的描述,最後補上代號讓大家熱鬧一下.是是非非先不論名不見經傳等級的人恐怕還沒人想理....
cckm wrote:事情看反了,先有前面確定的不具名某某人,才有後面的描述,最後補上代號讓大家熱鬧一下..... 我的意思是,如果沒有從某地方的線民 (例如掃地的歐巴桑) 得到情報 就不可能從一大堆明星與小模中蹦出那些名字了
counter65 wrote:這就是為什麼01沒法發展到像PTT, 日本2CH或REDDIT那樣龐大的討論區原因,網友因為一點小事或跟自己意見不同申訴來申訴去, 刪這刪那, 所以大家都一片合階. +1,呵呵。。。我覺得比百度還和諧多了
algerno2 wrote:而被影射之人...其實都可以提出毀謗告訴... 前提是:絕無此事.如果「不小心夢到」的是實情,何來毀謗?偵查不公開原則是規範檢警單位,不是一般路人,路人既無偵查之權能,何來公開不公開???
孫浩彧 wrote:我的意思是,如果沒...(恕刪) 演藝圈出名的就那幾個,圈內八卦絕對不會少,某人隨便放話整人當然也有可能.而警方的資料往往是最不足的.人紅是非多,層級上不了檯面的,搞不好還得付錢請記者寫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