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enwang111 wrote:
其實對遠雄也沒有啥好印象.但是是政府要有證據.不能用莫須有的罪名扣帽子.這種都是砸大錢的.用沒有法源基礎的工安問題強制停工真上法院市政府也只是自食惡果.
結果被檢舉移除留言,
所以還是在這邊留言讓大家聞香一下完整版破解內容。
大巨蛋解夢文-之醒~醒~吧,寶寶!
如果對於柯市府所謂的17座消失樓梯、未按圖施工、Andrew James撒謊破解版有興趣的可以參考這一篇
流言終結者:北市大巨蛋第一季影評
狙擊鷹 wrote:
現在影片內引用的是建築法第39條,
所以當然我們就建築法第39條來討論,
如果現行法規建築法第39條當中所謂的主結構包含樓梯,
那我想現在早就在訴訟流程上。
問題是現在我們柯市長最習慣說:合法但是不合理、感覺怪怪的。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其中"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樓梯就可以稱為建築物設備了,
樓梯數量與位置有變更當然要申請.
不是說樓梯不列入主要構造就可以任意變更,
用個極端情況套用就知道這條規定不是這樣解釋的,
這樣所有樓梯拿掉也可以了,
等竣工報驗不行再改嗎?
怎麼可能這樣搞.
樓梯會影響樓地板開口大小與位置,
樓地板是主要構造,
就是影響到主要構造的安全了,
哪有說樓梯不是主要構造就可以自行變更數量與位置,
這簡直是瞎掰.
難道樓地板可以隨便開洞嗎?
法條不是這樣玩的.
建築設備都是有重量的,
其重量大小與位置對於主要構造的尺寸都有影響,
一經變更都要重新做結構計算的,
技師都要簽章的,
不然遠雄順便在樓板上蓋個室內游泳池好了,
因為游泳池也不是主要構造,
不用申請?
樓梯是很重的設備,
不是數量與位置可以任意變更而不經過申請核准可以亂蓋的.
爭議會是在遠雄樓梯的施工圖是否是市府同意的設計變更圖,
不會是遠雄可以任意更改樓梯的數量或位置後,
竣工再報驗.
遠雄都說他的設計圖變更是北市府同意的,
變更的設計圖是不是北市府同意的才是重點.
還有就算遠雄設計圖變更不是市政府同意的,
北市府要求遠雄修改,
遠雄不改,
北市府罰款,
合約有關罰款對遠雄有利,
遠雄罰款不高可以讓北市府一直罰,
然後一直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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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聲稱遠雄未按圖施工 建築界:理由薄弱
因此,府內至今仍在研議進入終止契約程序的法律,如何才能對市府最有利。不過,建築業界似乎普遍不看好市府在法庭上的勝算。前建築師改革社社長呂欽文就表示,雙邊進入訴訟後,法院在事實認定上最具關鍵性,市府聲稱遠雄未按圖施工的理由,在工程界看來理由薄弱、站不住腳。
前建築師改革社社長呂欽文表示,台北市府聲稱遠雄未按圖施工的理由,在工程界看來理由薄弱、站不住腳。(資料照,曾原信攝)
呂欽文舉例,就像民眾在報稅時,都有合法的省稅空間,市府聲稱消失的樓梯,在施工時,建築界也有一定的合法空間,經他查看市府釋出的施工圖說,消失的樓梯有一半以上在商場、影城棟,大巨蛋僅有個位數的樓梯消失,卻大砲打小鳥般地勒令停工,他認為,公安問題是市府打擊遠雄的假議題,在法庭上,市府難取得勝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