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行不行?法官:可能是司法改革最好解方

陳小春2525 wrote:
你先搞懂數罪併罰以及...(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事務所太無聊,大家看了都hi了。謝謝您。

1589 wrote:
我很好奇,如果陳大有幸遴選為陪審員或參審員,在前例一次車禍撞數人時,會認定被告有幾個犯罪事實、應處幾個有罪?...(恕刪)


真好奇你既然是在事務所上班,為什麼還會有這樣疑問?難道你那邊的律師不知何謂陪審制?
Johnny_depp wrote:
通常審判最關鍵,就在心證...(恕刪)


審判最重要的關鍵本來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例如現在雖然已經立法廢除連續犯了,但法官還是可以用數罪併罰原則將犯罪複數的刑期"優待"打折,如此,一罪一罰原則就等同無效了。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犯罪複數可以打折,但法官的自由心證權力目前無解,他要認為所有罪犯通通是無罪也是可以。

陳小春2525 wrote:
真好奇你既然是在事務所上班,為什麼還會有這樣疑問?難道你那邊的律師不知何謂陪審制?


我們都很好奇,陳大心中所認知的陪審制是什麼樣子?是如何運作?
尤其陳大特別強調的自由心證這部分,因為陪審團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如何保證他們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來避免自由心證的濫用及無視法律的發生。

陳小春2525 wrote:
司法改革的其中之一就是這個啊,我也很不想法官可以自由的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本來就不是法官自由發揮漫無限制阿
只是你不認為
所以針對現有制度如何再改革成一樣的現有制度
這比脫褲子放屁還多餘

陳小春2525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法官現在的自由心證是走錯路?

沒走錯啊
只是政客想拿著司法改革當藉口
在掌握檢察行政權之外
也想把司法審判權拿在手中

什麼叫做自由心證
再重複一次
現有制度就是必須符合法律與證據法則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Johnny_depp wrote:
通常審判最關鍵,就在心證
海陸屋主,就是法官心證,防衛過當
同樣心證,也可能是正當防衛
差下來就天與地了

所以會有三審制、更審、再審、與非常上訴等司法救濟手段
來減少與盡可能避免審判錯誤

陳小春2525 wrote:
你先搞懂數罪併罰以及案件單一吧。

老頭等著您開釋阿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1589 wrote:
我們都很好奇,陳大心中所認知的陪審制是什麼樣子?是如何運作?
尤其陳大特別強調的自由心證這部分,因為陪審團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如何保證他們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來避免自由心證的濫用及無視法律的發生。...(恕刪)


你請你那邊的律師好好研究陪審制的逕為判決吧。
不懂陪審制就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這樣只會讓人覺得陪審制好像會擋到法律人的財路...
Daniel Blue wrote:
自由心證本來就不是法官自由發揮漫無限制阿
只是你不認為
...(恕刪)


現在確實是就這樣啊,不然幹嘛要推行統一法律見解?幹嘛終審法院要設大法庭?

Daniel Blue wrote:
沒走錯啊
只是政客想拿著司法改革當藉口
在掌握檢察行政權之外
也想把司法審判權拿在手中
...(恕刪)


法律人自己願意司法一條龍,我們平民沒辦法干涉,只求統一法律見解,法官依法依證據審判即可,當然人民能參與審判是最好。

Daniel Blue wrote:
什麼叫做自由心證
再重複一次
現有制度就是必須符合法律與證據法則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恕刪)


那你應該要參與司法改革。

Daniel Blue wrote:
所以會有三審制、更審、再審、與非常上訴等司法救濟手段
來減少與盡可能避免審判錯誤
...(恕刪)


這些都是發回高等法院,你要法官承認自己原先判決錯誤是不可能的事。
如同支付命令再審,有哪個人過關的?

Daniel Blue wrote:
老頭等著您開釋阿
...(恕刪)


我豈敢在您面前獻醜。

陳小春2525 wrote:
現在確實是就這樣啊,不然幹嘛要推行統一法律見解?幹嘛終審法院要設大法庭?
向您請教
現有制度的判例不就是統一見解嗎
推個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難道不知道嗎?

陳小春2525 wrote:
這些都是發回高等法院,你要法官承認自己原先判決錯誤是不可能的事

誰告訴您上訴跟更審一定是發回高等法院
更審是判決失效,發回原審級重新審判
審判失效是指自始不生效力
當然是由高一級法院裁判下級法院審判之效力

現行主審裁判制
對證據或事實之認定事由
均需載明於判決書中
何來自由心證天馬行空
所載明之事由
亦為上訴之根據

聽老頭嘮叨一下
法緒再去複習一下
真的有幫助了解我國法律運作
吹風向帶言論就免了吧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向您請教
現有制度的判例不就是統一見解嗎
推個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難道不知道嗎?
...(恕刪)


這問題要問法官,我無法回答。
只能跟你說,有許多法官是認為判例拘束原則與審判獨立相抵觸,這個爭執目前尚未有解。

Daniel Blue wrote:
誰告訴您上訴跟更審一定是發回高等法院
更審是判決失效,發回原審級重新審判
審判失效是指自始不生效力
當然是由高一級法院裁判下級法院審判之效力
...(恕刪)


這個也要問最高法院為什麼都不自行判決了。

Daniel Blue wrote:
現行主審裁判制
對證據或事實之認定事由
均需載明於判決書中
何來自由心證天馬行空
所載明之事由
亦為上訴之根據

聽老頭嘮叨一下
法緒再去複習一下
真的有幫助了解我國法律運作
吹風向帶言論就免了吧
...(恕刪)


你講的我都知道,但目前司法實際運作就是與你講的差異極大,不然為什麼要司法改革?吃飽了撐著?
眼睛蒙起來是沒用的,沒人規定法官就一定要在判決書寫得很詳細,當事人若不服氣,法官也是一臉不削的叫他去上訴而已。
我敢肯定跟你說,司法是關係到每一個人,而民眾圖的只是安居樂業,以我在01上的觀察,若中華民國亡國了,司法要負起最大責任。

死刑除外,其他案件我隨便舉個例子就好,為什麼張淑晶在媒體未報導前幾乎都是勝訴,這種租賃案件對法官而言應該不難吧?
當然對法律人而言是不會關心這些的,他們只是關心陪審制會影響到收入而已,但實際上在實施陪審制的美國律師在社會上地位非常高,年薪平均是15萬美元,全美排名第5,每1000人有一位律師,而台灣呢?財富集中於司法一條龍?
美國律師在社會上地位非常高收入也高

沒有所謂打不贏的官司

那美國以前算不算在量產魔鬼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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