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你先搞懂數罪併罰以及...(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事務所太無聊,大家看了都hi了。謝謝您。
陳小春2525 wrote:
司法改革的其中之一就是這個啊,我也很不想法官可以自由的認定事實。
陳小春2525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法官現在的自由心證是走錯路?
Johnny_depp wrote:
通常審判最關鍵,就在心證
海陸屋主,就是法官心證,防衛過當
同樣心證,也可能是正當防衛
差下來就天與地了
陳小春2525 wrote:
你先搞懂數罪併罰以及案件單一吧。
Daniel Blue wrote:
自由心證本來就不是法官自由發揮漫無限制阿
只是你不認為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沒走錯啊
只是政客想拿著司法改革當藉口
在掌握檢察行政權之外
也想把司法審判權拿在手中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什麼叫做自由心證
再重複一次
現有制度就是必須符合法律與證據法則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所以會有三審制、更審、再審、與非常上訴等司法救濟手段
來減少與盡可能避免審判錯誤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老頭等著您開釋阿
...(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向您請教
現在確實是就這樣啊,不然幹嘛要推行統一法律見解?幹嘛終審法院要設大法庭?
陳小春2525 wrote:
這些都是發回高等法院,你要法官承認自己原先判決錯誤是不可能的事
Daniel Blue wrote:
向您請教
現有制度的判例不就是統一見解嗎
推個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難道不知道嗎?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誰告訴您上訴跟更審一定是發回高等法院
更審是判決失效,發回原審級重新審判
審判失效是指自始不生效力
當然是由高一級法院裁判下級法院審判之效力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現行主審裁判制
對證據或事實之認定事由
均需載明於判決書中
何來自由心證天馬行空
所載明之事由
亦為上訴之根據
聽老頭嘮叨一下
法緒再去複習一下
真的有幫助了解我國法律運作
吹風向帶言論就免了吧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