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
看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多少爭議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作用法不是組織法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不能以作用法來規範機關的組織
但黨產處理條例第二條,刻意排除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
但問題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法源是依據憲法第三條第四項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均應依照基準法規定
規範機關的法律可否牴觸憲法?
黨產處理條例為何可以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將「政黨」定義為「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
除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外
也違反司法院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條例第3條第2款,將「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
定義為「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但所謂「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此一立法方式已有不當。
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
「推定」為「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不當移轉舉證責任
「推定」本身即屬違憲
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80年5月1日後處分財產者
應就政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此將所有國民黨之財產均列入「不當黨產」之追償範圍
顯然構成對財產權之限制,並已逾越必要限度
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屬違憲
現行法令對一般民間資料保存規定
會計帳戶資料要求保留10年
稅捐資料只保留7年
地政事務所資料只保留15年
卻要求國民黨要保存【71年】來所有資料證明財產合法
否則只要提不出資料就認定為不當財產呢?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shakerain wrote:
其實「不當黨產處裡條例」本身就是法律位階的啦,之前黨產會對金融機構發出不得兌現國民黨支票的行政行為,叫做「行政處分」,不是行政命令。
「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中的位階由高到低分別是:憲法、法律(含條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以上兩者合稱「行政命令」)。
法院裁判時必須受到法律之拘束,但可以拒絕適用行政命令,因此容易讓人產生法院裁判「位階高於行政命令」的錯覺,嚴格來說並不是「誰高誰低」的問題。
這邊再補充一下好了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因為是屬於條例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定義,他本身是屬於法律的一種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以,直接依照這個來做處理,原則上是可行的
但是裡面相關的規定對於其他法律有沒有牴觸
則又要再看法律的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所以才會有人去特別點出,對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沒有牴觸到憲法的規定
而依據同法有關法律適用優先順序
還要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相對於民事訴訟法上是特別法還是普通法
這些都是要大法官解釋和釋憲的....
然後,利害關係人的立委席次不足聲請大法官釋憲XD
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和條例是不同的
當然,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很冷門的法律....
除了在這行啃飯吃的以外,基本上沒幾個人知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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