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llifane wrote:是把民法婚姻親屬篇...(恕刪) 身分證的父與母呢? 所有的官方文件, 各場合需要的正式記錄上的稱謂呢? 其他還有要跟著待修的上千條法條呢?影響是又深又廣.... 不用刻意去掩飾只有一點點你只想有婚姻上法律保障的權力, 就去另立專法, 何必來修正民法, 為了迎合你們來顛覆傳統家庭制度?
shakerain wrote:不只如此唷,如果你...(恕刪) 少數人要爭取與多數人一樣,當然要取得多數人的認同,這樣有問題嗎?如果反對同志家庭認養小孩,是歧視同志,那收養法排斥在外的人,是不是也被歧視。
礦工 wrote:很多人搞錯重點.大多...(恕刪) 沒錯,若改民法中的「父母」用字,將來各機構文件,若使用父母字樣,可能會被視為歧視,學校老師提到父母,也可能被指為性別歧視,然後「父」,「母」一詞慢慢就一點一滴消失……,接著就天下大亂了!
ryanku wrote:身分證的父與母呢? 所有的官方文件, 各場合需要的正式記錄上的稱謂呢? 其他還有要跟著待修的上千條法條呢?影響是又深又廣.... 不用刻意去掩飾只有一點點你只想有婚姻上法律保障的權力, 就去另立專法, 何必來修正民法, 為了迎合你們來顛覆傳統家庭制度?...(恕刪) 身分證上的父母欄、配偶欄,本來就是落後、違反人權的制度...這是另外個話題...回歸你的疑慮,你這麼擔心同性戀配偶子女對雙親的稱謂,那你就不擔心單親家庭的各項官方文件少了父母欄的問題?所以也該另個單親家庭專法,是嗎?
ryanku wrote:身分證的父與母呢?...(恕刪) 我在另一貼回過了,身份證由戶籍法賦予行政權決定,跟民法無關. 你的身份證的父母稱謂跟民法字眼修改沒有相關性. 現代的文件大多是電子文件,修改不是問題. 所謂的上千法條也可藉由增修條文擴大解釋一體適用,根本不用一條條改. 行政權跟立法權的怠惰不是藉口.除了替特定宗教團體的教義護航,沒有另立專法的理由.
Rillifane wrote:我在另一貼回過了,...(恕刪) 修改當然不是問題, 問題在對家庭制度的影響影響影響......就是立專法, 不然我小蝦米這一票連同志婚姻都不會支持, 也會參加遊行, That's 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