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性癖好怎能算是人權??


TH2004 wrote:
你可以不用騎重機 ...(恕刪)




這就是一般人對同性的觀感了


蔥油餅大叔 wrote:
重機有錯嗎? 還不...(恕刪)


拿結婚這種人生大事的基本權利來比重機有失偏頗,更別說別人結婚真影響了什麼?(其實我很不想提這個,又要無窮迴圈了)


Rillifane wrote:
拿結婚這種人生大事...(恕刪)


不要動到跟我有關的民法 其實真的沒甚麼

會產生無窮迴圈的原因就在這裡


人有性傾向 也有生殖本能 以人類而言 同性之間是不可能有後代的 對此是否會產生的家庭紛爭

借用別的網友的話,修改其中兩個字

這個會增加社會不幸事件,和社會成本

蔥油餅大叔 wrote:
不要動到跟我有關的...(恕刪)


我首次感受到民法受重視的程度跟眾人對兒童福利的關愛. 國家有救了.
台灣荷蘭
一邊一國!

紅毛鬼要幹啥幹啥去
關台灣什麼事?

那紅毛鬼可以吸大麻
要不要同樣比照辦理?

這麼嚮往紅毛國
大西洋是有加蓋嗎?





飛翔的魚 wrote:
其實想說的是 國外的...(恕刪)


如果要平等 就用相同的法律, 不同的法律, 內容相同, 那就是多此一舉, 如果只有小差異就增設條文。 內容差別大才比較需要增設專法, 但差別太大確會引起不平等的爭議。
Rillifane wrote:
我首次感受到民法受...(恕刪)


民法當然受重視 特別是爭家產的時候

一個不穩定的家庭造成的紛紛擾擾 在社會新聞上面還少了嗎


一對夫妻 因為不孕 丈夫有第三者 結果第三者帶著小孩來爭家產

一對同志夫妻 因為不孕 丈夫有第三者 結果第三者帶著小孩來爭家產

法官要下判決我認為很難做到相同的公正客觀



既然要把性傾向搞到基本人權的高度 那麼繁衍本能也是基本人權應該說的過去吧

若是窮其醫療手段都不能讓同性間繁衍的時候

那性傾向(合法配偶)跟繁衍本能(第三者)要打法律官司的時候到底要怎麼判?

Rillifane wrote:
拿結婚這種人生大事...(恕刪)


因為看的結果面不同阿

同性只會看好的 忽略壞的
異性只會看壞的 忽略好的

但大家的路都是一致 同性可以結婚

但要從民法著手 還是另立專法 < 產生迴圈的點
國外大都是另立專法 漸進式 往民法修 < 非一朝可成
而台灣 想超英趕美 直接修民法

從國外案例來看 好壞參半
如果開放的國外都面臨到這等窘境
不難想像相對保守的台灣會如何
蔥油餅大叔 wrote:
這就是一般人對同性的...(恕刪)


所以你覺得同志可以換喜歡異性 , 法律規定你換了工具就可以上國道, 並沒有禁止你上國道, 但確禁止同性婚姻。 想說不用講那麼清楚, 你會懂,

TH2004 wrote:
如果要平等 就用...(恕刪)


區別本質才能另立專法吧

民法一旦更動 幾乎所有法律都要連帶變動

但如果另立專法可以自由加減

基於特別法大於普通法

即便未來同運要求性解放 性xx 都隨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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