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llifane wrote:拿結婚這種人生大事...(恕刪) 不要動到跟我有關的民法 其實真的沒甚麼會產生無窮迴圈的原因就在這裡人有性傾向 也有生殖本能 以人類而言 同性之間是不可能有後代的 對此是否會產生的家庭紛爭借用別的網友的話,修改其中兩個字這個會增加社會不幸事件,和社會成本
飛翔的魚 wrote:其實想說的是 國外的...(恕刪) 如果要平等 就用相同的法律, 不同的法律, 內容相同, 那就是多此一舉, 如果只有小差異就增設條文。 內容差別大才比較需要增設專法, 但差別太大確會引起不平等的爭議。
Rillifane wrote:我首次感受到民法受...(恕刪) 民法當然受重視 特別是爭家產的時候一個不穩定的家庭造成的紛紛擾擾 在社會新聞上面還少了嗎一對夫妻 因為不孕 丈夫有第三者 結果第三者帶著小孩來爭家產一對同志夫妻 因為不孕 丈夫有第三者 結果第三者帶著小孩來爭家產法官要下判決我認為很難做到相同的公正客觀既然要把性傾向搞到基本人權的高度 那麼繁衍本能也是基本人權應該說的過去吧若是窮其醫療手段都不能讓同性間繁衍的時候那性傾向(合法配偶)跟繁衍本能(第三者)要打法律官司的時候到底要怎麼判?
Rillifane wrote:拿結婚這種人生大事...(恕刪) 因為看的結果面不同阿 同性只會看好的 忽略壞的異性只會看壞的 忽略好的但大家的路都是一致 同性可以結婚但要從民法著手 還是另立專法 < 產生迴圈的點國外大都是另立專法 漸進式 往民法修 < 非一朝可成而台灣 想超英趕美 直接修民法從國外案例來看 好壞參半如果開放的國外都面臨到這等窘境不難想像相對保守的台灣會如何
TH2004 wrote:如果要平等 就用...(恕刪) 區別本質才能另立專法吧民法一旦更動 幾乎所有法律都要連帶變動但如果另立專法可以自由加減基於特別法大於普通法即便未來同運要求性解放 性xx 都隨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