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同性婚姻才是保護女兒將來不變成可能的受害者

我說:我不反對同性婚姻,我反對修民法,反對同性戀有任何的領養孩子機會

要不要同性或雙性,那是你家的事,要改民法,要把同性正常化帶入校園,就關我的事!

別把異性戀對你們的容忍當作應該的!互相包容才是重點,立法只會讓人更反感

哈哈哈,那天跟我老婆說我其實是同性戀好了!順便找個小三當家人好了!

綸擬辟市 wrote:
請先別忘了兒少、身障者的所有權利,在民法裡都「還是完全適用」,並未被排除;而且特別法是讓他們得到「更多」的福利及保障(延續上個問題的答案)。...(恕刪)


請問民法哪裡排除同志了?同志就不是人?也許有差異 但一開始用排除這字就讓人覺得是來鬧的

就算是單身 兒少 身障也沒辦法100%適用於民法 有所差異性 所以才要考慮專法 也都有解?
其他還有戀物 雙性 戀童 變性 變裝等等 他們的權益可以適用現在的民法 同志就不行?
綸擬辟市 wrote:
現在討論同婚問題的...(恕刪)


這一種明知自已是 同性戀 還強行和 他/她 人結婚者,到底受害者是誰呢?

排除 同性/異性 這問題! 世界上還有 人種、膚色、貧富、老幼.... 種種的分別,這樣我們都要專門幫這一些案子都去修改立法嗎?

會出現這樣子的問題,根本就是 同性戀 不願負起自已應負的責任,只想拉其他人下水的問題,不是嗎?

一直說自已 是受害者、是弱勢 ,但是現在所呈現的情況是如何呢? 反正是 一般的民眾 受到攻擊、摸黑 , 到底誰才是 加害者 呢?
傻綠班的鴿 8:17 ━━━━━━━━●━━━ 14:50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

dennis10 wrote:
又來一個歧視華人社會的 請問非華人的社會就沒有嗎?...(恕刪)


要不要這麼敏感阿?
同樣是面臨同性戀的孩子出櫃,
反對的理由基本上華人圈跟歐美那邊本來就不太一樣。

歐美那邊會反對,通常是因為宗教的因素,
但是在華人的社會中,會讓父母反對的,反而很多是因為有「傳宗接代」這樣的概念,

而現在是在討論台灣的同性婚姻,台灣也算是華人社會,
所以講講華人社會的現象不是很正常嗎?

如果現在是要討論歐美的同志婚姻狀態,那當然就得說說他們的宗教對這議題的影響不是嗎?

舉一下大陸的例子好了:
禁同性婚姻 難逃更多同妻悲劇

這是中國時報的報導。絕對一點都不綠。


dennis10 wrote:
請問民法哪裡排除同志了?同志就不是人?...(恕刪)


現在不就是不想修法、不讓同志使用民法中的結婚條例嗎?
阿不然現在是在吵什麼?

dennis10 wrote:
單身 兒少 身障也沒辦法100%適用於民法 有所差異性 所以才要考慮專法 也都有解?
...(恕刪)


這個我就真的不知道了,請問有哪部分是不能適用的嗎?
誠心發問。


dennis10 wrote:
戀物 雙性 戀童 變性 變裝等等 他們的權益可以適用現在的民法 同志就不行?
...(恕刪)


天那!!你認為現在的婚姻法可以讓「戀物」、「戀童」的人用嗎?
婚姻法中至少要是兩個人,而且目前是女方要至少17歲、男方至少18歲耶!

至於雙性戀、變性者,如果他們結婚的對象是異性,當然目前就適用,不過如果是同性,目前當然不適用阿。

變裝...這個除非他是想跟自己的衣服結婚這個當然不行,否則還是得看他結婚的對象的年齡、性別、親屬才能斷定,這個資料不足無法判別,無法回答。
綸擬辟市 wrote:
要不要這麼敏感阿?...(恕刪)


敏感的是你用的字眼

不要這麼容易有歧視的心理 行不行?

台灣人才這麼多 一天到晚都在搞分裂...

你貼的文 前面已經貼過了 也回應過了 整個落後

就不再回應了 睜開眼 看看新時代吧~~

也別光聽那些主張廢死老教授說法...

他們的時代早過了 也跟現在社會脫節了...

silano wrote:
我說:我不反對同性...(恕刪)


安安,你要不要看這次修什麼?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0.pdf

1. 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 同性或 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 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 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2.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原為: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 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我實在很想問從男女改成雙方會有影響嗎?法律上一堆定義叫當事人、被告、原告,難道我們就有跟著叫當事人、被告、原告,然後我們有因為這樣有被罰錢或抓去關嗎?

3. 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原為: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 。 訂定婚約。

欸,統一拉高標準欸,保障你的女兒在17歲前都不會被其他人搶走。

4.第九百八十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
=>>原為: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 ,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欸,跟上條一樣,拉高標準欸,保障你的女兒在18歲前都不會被其他人搶走。

5.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 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 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 歧視之對待。
=>>原為: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欸,都一樣「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且明文規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要人評估過才可以收養小孩,是以為收養小孩像收養流浪動物一樣喔?


另外「哈哈哈,那天跟我老婆說我其實是同性戀好了!順便找個小三當家人好了!」

其實現在的法規沒辦法針對你的行為開罰喔,不過一旦同志婚姻通過了,再加上台灣通姦尚未除罪化的情況,你的行為才有可能受罰,這樣不是對你老婆比較有保障嗎。^^

droger wrote:
同性伴侶法草案是蕭美琴當初提的,但是那時候已經被封殺
之後就再也沒有出現過,一直到現在已經要修民法,反對方才拿專法來擋
的確我是因為以身心障礙和原住民法來舉例
所以誤解為如果要提特別法沒有多於普通法保障算是隔離
如果先提特別法再逐漸修法到等同於民法的方式在法理上是可行
但是如果快要十年前有的草案到現在都沒動靜
當然期待法律出現的人會著急
至於不是自己專業造成的誤解,您願意給予指教是很感謝


不知道您是否是同志,如果是,真心的希望您能把我講的話放在心裡仔細想想
其實只要兩方都能冷靜下來,好好對話
不論最後結果如何,我想對於同志團體怎麼說都是一個好事
否則就算讓你強行通過了民法,但是難保後續不會引發更大的鍾擺效應
我身邊很多同志朋友,其中一位,還是我高中的死黨
我還很記得高三的時候,他告訴我他的性向時那種不知所措的表情,
以及他害怕被家人責罵的慌恐
這麼多年下來,我一直當同志是我的朋友
曾幾何時,我只是因為講了我覺得修民法的疑慮
就有可能被貼上落後、歧視的標籤呢?

或許對於同志來說,爭取法律上的權益彷彿是對於自己認同的強化
但請不要忘記,同志也是人,也是活在社會中,真正的尊重,其實不是透過法律來的
如果只是將自己的理想極大化而不顧社會是群體的這個事實
那過去十年來同志的努力很有可能付諸流水

今天絕大多數的法律人事實上是支持同志爭取權益的
因為以平等權的角度來說,同志(甚至包括事實上的夫妻)確實有法律上需要保護的地方
但是絕大多數的法律人,尤其是實務工作者是反對修民法
因為修民法所造成的衝擊,不是只是改幾個字那麼簡單
他會全面影響到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
所以請不要再對於反對者一律貼上歧視的標籤
請好好聽聽對方在表達什麼
畢竟這麼多年以來,我們並不是敵人不是嗎?
專法只是一個手段,他是避免社會對立、資源耗費過大的手段
真正要在意的,其實應該是立專法後,的權利義務規範不是嗎?
如果您可以理解,認同我所講的
何妨放寬心,去看看法務部的草案,對於你們真的覺得不平等的地方提出來討論
這樣也才有實益不是嗎?

綸擬辟市 wrote:
現在不就是不想修法...(恕刪)


怎麼不行?

台灣就沒有戀童或戀物實際存在嗎? 法律有去管嗎? 今天如果同志要結婚有人會去抓他嗎?

只不過差在婚姻字眼 專法不能規定嗎? 如果把年齡規定拿掉 民法不就也同意戀童結婚了? 怎麼不去爭取?

wirklich1021 wrote:
不知道您是否是同志...(恕刪)


日安,不知道您是否為法律實務工作者,但您要不要看這次修什麼?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0.pdf

1. 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 同性或 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 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 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2.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原為: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 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我實在很想問從男女改成雙方會有影響嗎?法律上一堆定義叫當事人、被告、原告,難道我們就有跟著叫當事人、被告、原告,然後我們有因為這樣有被罰錢或抓去關嗎?

3. 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原為: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 。 訂定婚約。

欸,統一拉高標準欸,保障你的女兒在17歲前都不會被其他人搶走。

4.第九百八十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
=>>原為: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 ,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欸,跟上條一樣,拉高標準欸,保障你的女兒在18歲前都不會被其他人搶走。

5.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 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 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 歧視之對待。
=>>原為: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欸,都一樣「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且明文規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要人評估過才可以收養小孩,是以為收養小孩像收養流浪動物一樣喔?


所以我其實不大懂您文章內所說「因為修民法所造成的衝擊,不是只是改幾個字那麼簡單,他會全面影響到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的意思是,是說,哪裡有巨大的衝擊?還望請您開示。

就只是改這幾個字,為什麼要另闢一個不必要的專法?
我反而覺得保障女生在18歲以前都不能結婚這才是一件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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