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醫學雖發達,在檢驗過程中仍會有疏失機會,檢驗技術(包含快篩)也並非百分之百準確,
我反而認為,應"一視同仁"禁止高風險族群(性工作者、危險(男男)性行為
、一夜情、毒癮、嫖妓......)捐血,
如明知自己為高風險族群,仍蓄意捐血導致他人受害應從重論處,
並負擔受害者醫藥費用,國家不應為這些人行為負責(目前二年內全額補助、二年後健保)。
以下是目前法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第22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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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樣講因為看到原提案人有提到一句大略是"愛滋病患目前透過藥物,已可穩定病情,與常人無異,亦無傳染可能...",
剛剛想備份下來,卻找不到了。
三等公民 wrote:
配套措施:如已染愛滋...(恕刪)
刑法第62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
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