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an wrote:
只要依法行政就是合...(恕刪)
問題就在這次盤查有人說合法,有人說不合法,
警察單位說合法,
然後說不合法的是哪些人?
以前民眾遇到時,
他們從來不關心也不提案,
現在全家出動,原因不就很清楚嗎?
今天警察穿著制服在公共場所執行臨檢勤務,
不會讀心術的警察當然只能依某些判斷來查,
條文中的「之虞」不就是賦予他們的自由心證嗎?
壞人臉上又沒寫著壞人,
請問怎樣能百發百中的都查到壞人?
覺得可疑想溫和請對方配合查身份都要一直罵了,
直接說你的行跡鬼祟又不像來坐車的之類的話,
不就又要被怒罵或者說侮辱人?
警民關係還不夠差嗎。
如果不爽,請政府法規明定:
「警察『不得』對人民盤查」不就好了,
這樣警察也不必浪費人力心力不是?
utubetcl wrote: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警...(恕刪)
P:先生您好,請出示一下您的證件
X:憑什麼啊,我就買個菜而已
P:剛剛附近發生了一樁劫案
X:什麼,你說我長的像劫匪,我哪裡像了,你說!我可是去美國留過學的!
P:先生,對不起,並不是說您長的像劫匪,是根據目擊人描述,您有可疑的地方
X:我哪裡可疑了,你說?不就是帶個墨鏡嗎?你倒是說說您是根據什麼法律那一條哪一款盤查我啊?!
P:我們是根據XXXX的,嗯...第...嗯...
X:簡直是超瞎,連依據是什麼都背不出來,你說你有什麼資格當警察?
P:嗯...先生,請您配合
X:你說你是怎麼考進警隊的,你是怎麼畢業的,讓記者來採訪下你,到底你用的什麼方法!
P:嗯...先生,請您配合
X:你告訴我啊,到底是第幾條,全文是什麼啊!?
P:嗯...先生,請您配合
X:我馬上就去給記者打電話,採訪一下你,我們台灣到底是怎麼出了你這樣的警察~?!
P:...先生,對不起,我錯了,您走吧,耽誤您寶貴時間了

並沒有符合警職法第4條的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前半段影像檔警察沒提供
所以不知道警察到底有沒有告知事由
如果有告知事由,那警察盤查合乎程序
民眾就必須要接受盤查
若認為權益被侵害,應該依警職法第29條聲明異議
警察不接受,則再要求作成書面紀錄
憑此書面紀錄來訴願,甚至行政訴訟
如果沒有告知事由,那警察盤查不合程序
依警職法第4條第2項: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不合程序的違法盤查,民眾當然可以拒絕
個人認為會發生這個案子,單純就是警察執行技巧太差
大概就是看到民眾走過去,然後就亂槍打鳥,沒頭沒腦的說:先生可以請你出示身分證件嗎
一般民眾大多傻傻地就掏證件
誰知道這次踢到鐵板,民眾竟然不願意出示
而警察又不知道依警職法第4條規定告知事由:"正在執行盤查勤務,懷疑你有犯罪嫌疑"
告知後,如果民眾還不出示就可以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帶回警局查證身分
只會在那邊跳針說:那我們警察都不用做事,當人形立牌喔?
這種試圖激怒民眾,想讓民眾爆粗口,然後趁機辦妨礙公務的作法,可能是老一輩教的吧
有些警察自己都看不下去,給警察丟人呀..
有法條給你用都不會用,麻煩精進一下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