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16:00 同婚釋憲 開獎結果 討論集中營


davish wrote:
兩年後這"一男一女"的文字就自動消失了?

因為「一男一女」違憲,
所以兩年一到該條文自動失效,
同同就可以登記結婚。

davish wrote:
我也實在對這點也很...(恕刪)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問題是如果這條條文失校的理由成立的話,那不只兩男或兩女,三男一女,五男或七女甚至表哥表妹都可以登記結婚了
我真的覺得這些大法官的邏輯很奇怪...

tnkk01 wrote:
因為「一男一女」違憲,
所以兩年一到該條文自動失效,
同同就可以登記結婚。

nekoway wrote: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以後甲甲 可以再挑戰 釋憲 近親同性結婚

甲就是有特權, 異性沒有。


法律就是bug 滿天飛的人治的程式。


法律系 難道不曉得2 件真理嗎?

1.法律不是科學定理, 沒辦法四海皆準。 全世界沒有一條法律可以全世界通用。

2.沒有人遵守的法律就跟廢文一樣


davish wrote:
問題是如果這條條文...(恕刪)


這倒不會: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最大的笑話是:

今天同性結婚, 明天離婚, 跟異性結婚。

這是不是打臉同婚了?

法律就是bug 滿天飛的人治的程式。
我意思是說:以相同邏輯來說,堂哥堂妹或父女,祖孫都可以想建立親密關係
照這些大法官的意思,禁止近親結婚是違憲的...
也就是說以邏輯來說絕對不能以想建立親密關係就當成是可以結婚的條件

KJI01 wrote:
這倒不會: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繼續補充一點,假設兩年後"一男一女"條文失效,同性戀可以合法結婚,那他們就跟異性戀一樣取得同樣收養子女的權利,這個據我所知很多國家還沒完全開放這權力給同性婚姻,這些大法官到底有沒有想清楚後果阿...
KJI01 wrote:
以前同同不要, 以...(恕刪)

這不就是人家說的回到原點
Rillifane wrote:
大部份反同的根本什...(恕刪)

大部分? 你去看去年遊行還有打算公投的訴求內容吧!
davish wrote:
我意思是說:以相同...(恕刪)


大法官說的是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以及其他條文用以「夫、妻」的法律稱呼違反同性兩人的結婚保障,至於你說的近親結婚是民法第983條的規定,大法官並沒有在這次釋憲說明這一條違憲,而是針對同性結婚議題上。

挺同人士或是團體根本沒有在訴求近親結婚,因此近親結婚是不可能在同婚合法運動中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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