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家被搜索然後被帶到調查局審問嗎?


rsteapwos wrote:
對於一個面對有搜索...(恕刪)


檢警到家裡搜索,能離開嗎?
搞不好,錢會少,物品會多......

無緣無故跑來家裡搜索,
王炳忠表示要先等律師來才開門,
並非完全拒絕讓檢警搜索,
更何況,用推估的結論來認定王炳忠屆時會拒絕出庭,
再拿來當成拘提的事由,
這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當然知道警察是用拘票把人帶走,
今天程序有問題的也就是拘提這部分,
對於一個證人,掠過傳票直接用拘票拘提,
現在警察都是這樣硬幹的嗎??
rsteapwos wrote:
對於一個面對有搜索票的警察
會不開門人
他覺得 他會接受法院的傳票去乖乖報到....
你能確定王炳忠是警方不讓他離開去法院報到
我比較相信他是不願意離開被搜索的家
另外
警察是拿拘票把他帶走
不是用傳票
更不是因為他未按時應訊

你在講三小?任何一個人面對莫名其妙的搜索票都會抗拒,所以就要拘走嗎?
而且拒絕搜索票和抗傳有相關?又不是通緝犯...
rsteapwos wrote:
對於一個面對有搜索票的警察
會不開門人
他覺得 他會接受法院的傳票去乖乖報到....
你能確定王炳忠是警方不讓他離開去法院報到
我比較相信他是不願意離開被搜索的家
另外
警察是拿拘票把他帶走
不是用傳票
更不是因為他未按時應訊


我相信?

事實是 你想走也走不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rsteapwos wrote:
對於一個面對有搜索票...(恕刪)


你是在公沙小+1

有誰接到過同一時間要報到的2張傳票
2地點距離數十分鐘路程的

王如果去了北市博愛路地檢署
是不是就沒法到新北調查局報到
然後一定被其中一方拘提是嗎?

來來來 看票誰開的
讓他表演一下分身術

有沒有人能說說制度設計之初,

為什麼要有傳票和拘票分開的設計?

如果抗傳"即"拘是合法正當的程序,

那在傳票上直接附註"抗傳即拘"後,

只要當事人當下不肯配合,根本不用簽發什麼拘票,

直接把人帶走便是,何必脫褲子放屁再搞一張拘票?


傳票和拘票同時簽發,本身就帶有很主觀的預設立塲,

基本就是認定當事人會抗傳,先簽發好等著拘你,

免得到時公文往返耗時費日,畢竟這案子有強烈的急迫性?

所以這種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可以便宜行事就好?

連犯罪嫌疑人都適用無罪推定,證人卻只要預設你不配合,

而不是在"屢傳不到"的情況下,當下可以立馬說捉就捉?

更不提連被告都可以請律師陪同,證人是犯了什麼滔天大罪,

在權力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要單獨一個人面對司法檢調這個龐大的國家機器?


至於共諜什麼的,小老百姓多數一點都沒興趣也不關心,

要通匪那些高階退將兜裡的貨更多,輪得到這幾個年輕人?

俺只在意不要半夜上個厠所,尿到一半莫名奇妙被人拘了,

只是因為俺的大雕羞於見人,不肯配合開門就要被捉走?
如果能把判決書也一起開好,一次就把三審的判決書開完直接定讞

可以節省很多公帑

那真是很棒的司法一條龍

我們的法律有漏洞可以鑽嗎?

過期無效 wrote:
這真的很奇怪如果針...(恕刪)
邱汰三是以前是檢改會的,現在是部長,倒是一派輕鬆,底下檢察官胡搞也事不干己
如果當時王炳中沒有直播檢調違法搜索
我看現在已經"被"認罪,無緣無故多出一些不是自己的東西

ApexPredator wrote:
有沒有人能說說制度...(恕刪)

因為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傳票印上抗傳即拘也不會變成拘票,只是執行拘票是由而已.

傳票拘票一起開傳證人我是不知道有沒有先例,一般都是幾次不到後才會補拘票,而且好好解釋緣由檢察官通常也不會難為你
整個就是檢,調雙方急著向上頭表功
搞出一個讓人驚恐的狀況
結果還在那鬼打牆
影片中一方說王是被告一方說是證人
爭著表功爭到互相矛盾


說白了點
要拍上頭的馬屁
結果變成挖了個坑讓上頭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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