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rs19 wrote:
台灣沒有核工業
蓋核電廠買核燃料都要仰賴外國
就貼文章給你看了,怎麼不讀呢?
乾貯場會不會成為最終處置場?
Q10:乾貯場會不會成為最終處置場?
一、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的時程規劃 原能會已核定台電公司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未來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將採階段性發展推動,原能會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嚴格監督台電公司的計畫推動時程及執行成效,並依法要求台電公司定期提出年度工作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 目前最終處置計畫的規劃時程依序分為下列五個階段:
1.「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民國94-106年);
2.「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民國107-117年);
3.「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民國118-127年);
4.「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民國128-133年);
5.「處置場建造」(民國134-144年)。
台電公司正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及原能會已核定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持續推動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地質調查與技術發展工作。依據台電公司陳報原能會並於2010年獲核定之「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的結論,本島確實存在潛在母岩,但其合適性仍須待後續的進一步地下地質調查予以驗證。依目前計畫時程,預計於民國127年確定最終處置場址,144年完工啟用最終處置場以接收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 如前述,預定於2038年選定處置場址,如屆時確定最終處置場址後,如當時預期處置設施未能於民國144年完工啟用,台電公司將規劃提前於民國131年開始在處置場址興建用過核子燃料的暫存設施,俾於民國141年時可以接收核能電廠的用過核子燃料,以待後續處置坑道完工啟用時,執行最終處置作業。 另,於民國144年之前,台電公司若與其他國家達成國際或區域合作處置計畫之協議,則可以提前將用過核燃料遷離電廠並送至其他國家進行最終處置;或者於民國144年之前,若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符合核子保防、經濟效益、國家能源政策等,且與其他國家達成再處理之協議,則台電公司也可以提前將用過核燃料遷離電廠並送至其他國家進行再處理。
二、乾式貯存設施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所」 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意即高放射性廢棄物必須置放在地表下適當的深度(國際上一般指地下300至1000公尺處)與地質環境內,使能長期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此外,相關法規對於乾式貯存設施與最終處置場所要求的安全標準不同,故乾式貯存設施絕對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所」。 此外,經查國際上的乾式貯存設施共有110座,分布於歐洲、美洲、亞洲及非洲共22個國家,這些國家皆處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研究發展階段,尚未有運轉中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設施。因此,由於國際上對於用過核子燃料的營運,均採整體規劃、分段實施的策略,依國際上作法,建造乾式貯存設施與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是平行進行,亦即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並非建造乾式貯存設施之必要條件。另,依我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乾式貯存設施的建造,並不要求先確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
Q11:乾式貯存設施在全世界只有運轉20年,如何確保40年可以安全無虞?
核一、二廠乾式貯存系統的設計壽命為50年,在乾式貯存設施運轉期間,台電公司為長期監測密封鋼筒材料-不銹鋼304/304L(含銲道熱影響區)的耐久性與抗鏽蝕性,將於每個護箱裝設與密封鋼筒外殼材料相同的環境測試試片,以進行長期材料耐腐蝕劣化的監測,以確保密封鋼筒的長期安全性。此外,在運轉期間,原能會對乾式貯存設施的安全性得隨時派員查核,且台電公司依法須定期向原能會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原能會亦須將相關報告公告。
gprs19 wrote:
核電廠除役, 那些核廢料, 都是問題
目前台灣的核工專家有計畫好 核一 核二 核三 除役計畫嗎?
有計畫好核電廠高階核廢的再處理 或者掩埋計畫嗎?
不懂能源議題跟這個有什麼關係?!
gprs19 wrote:
國家養大的忠誠軍人居然從清泉崗坐飛機跑了
向老美投訴小蔣政府
吃裡扒外的人不好 想中飽私囊的也不值得讚賞
多讀書啊,哎
光是儲存桶就好厚了你知道嗎?
台電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
https://is.gd/fAiqI4
gprs19 wrote:
有的只是低階核廢料的處理罷了
那點水準很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