殲二十 wrote:
原來如此,
我的標準是一致的,在高雄,如果能證明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邊開邊投)而影響了超過15萬人,也得重選。
你的標準顯然與選罷法有些出入,你都提118條了,那再往下一條看一下:
第119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第7條(各級選舉之主管機關與監督)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選罷法只看有無違法,不看影響層面,所以,如果邊投邊開是違法,那全台都違法,被告是中央選委會,全台必須重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