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元飲料被偷喝!女大生驗DNA揪賊 1萬8全民買單

gn00448694 wrote:
台北一名女大生不滿...(恕刪)

罐子還在,所以應該是毀損,不能算竊盜吧
以毀損來說,能搞這麼大嗎?要求每個人驗DNA
臺灣南波萬 wrote:
法官只要判幾個月刑期易科罰金
不是就等於所有費用都由犯罪人負擔了?...(恕刪)


單就這個"59元飲料失竊案"來看,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案",是公訴罪。

但檢察官會提起公訴嗎?還是以微罪不舉名義、連起訴都沒有?

就算起訴了,法官會怎麼判?幾個月輕刑得易科罰金?還是"微罪不罰"或緩刑?

都還未可知,不急著下結論....
檢察官除了起訴, 還可以選擇緩起訴或不起訴
如果犯罪事證明確 (已經有DNA鑑定), 那最輕也只能因為犯嫌無前科又微罪,
處分緩起訴.
臺灣南波萬 wrote:
所以合租一間房屋就...(恕刪)

不好意思我們比較怕跟殺人犯相處,搞不好動不動就被分屍,被殺害
還有這是什麼假新聞

widther wrote:
單就這個"59元飲料失竊案"來看,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案",是公訴罪。
但檢察官會提起公訴嗎?還是以微罪不舉名義、連起訴都沒有?
就算起訴了,法官會怎麼判?幾個月輕刑得易科罰金?還是"微罪不罰"或緩刑?
都還未可知,不急著下結論....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社會大眾應該是督促檢察官法官
讓犯罪者負起衍生的一切責任
而不是檢討被害人啊
吃龜不吃虧*吃鱉不吃癟 wrote:
我猜啦,
這很可能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可能之前就已經發生過偷吃偷喝的事件,
或是室友之間早就存在一些生活細節上的矛盾與不爽了,
所以那位女生才會如此憤怒吧。..

我也認為不會是第一次

以前住女生宿舍,碰到這種內部慣竊很討厭,常有女生衣服被偷,偷多了大概知道是什麼樣體型的人

被抓過一次就會收斂了,還不如乘小罪時被抓

等到愈偷愈上癮變大罪,那就很麻煩了

像西班牙就因犯罪成本太低,才扒手橫行。偷一次花1萬八很貴不管,小偷扒手當然到處偷,他可以偷很多次賺很多,官方又不管
來晃晃的 wrote:
不管是偷什麼價值多少錢,竊盜就是不對就該就該接受法律制裁給她教訓,就算偷一元也是偷,難道竊盜還要分物品的價值再去提告?竊盜本身行為就不對了...(恕刪)

我不是反對你的觀點。

關於罪與罰,這個話題爭論可以說與人類歷史一樣長。

這裡有一位法官的報紙投書,講到竊盜罪屬於公訴罪的另一種看法: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0108/35564443/

畢竟人家的專長就是這個,箇中體悟可能深刻些,參考看看不壞。
ohmoto_tw wrote:
檢察官除了起訴, 還可以選擇緩起訴或不起訴
如果犯罪事證明確 (已經有DNA鑑定), 那最輕也只能因為犯嫌無前科又微罪,
處分緩起訴.

檢察官還有職權不起訴, 也就是前面討論串裡一直出現的"微罪不舉"。

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除一定條件下能為緩起訴的處分外;檢察官若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職權不起訴。

如:普通竊盜罪、侵占、背信、贓物或其他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承辦檢察官於終結偵查案件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檢察官可依職權裁量決定,不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追訴而言。因此被告不會有任何刑責。

白話的說, 你犯了一些小罪後, 檢察官把你叫去痛斥一頓, 你在檢察官面前哭哭, 檢察官就可以給你一次機會, 回去好好做人。
widther wrote:
關於罪與罰,這個話題爭論可以說與人類歷史一樣長。
這裡有一位法官的報紙投書,講到竊盜罪屬於公訴罪的另一種看法: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0108/35564443/

這好像在討論悲慘世界裡的
尚萬強 (Jean Valjean) 和 賈維爾 (Javert)?

臺灣南波萬 wrote:
所以合租一間房屋
就可以隨便拿東西吃?
那撬開房門然後只拿兩百元
應該也算微罪不罰囉?
能不能公告多少錢以下是微罪不罰
大家下手也好有個準則?

所有扯到經濟效益的都是耍流氓
請問竊盜貪汙...什麼罪是法定刑期一星期的?
法官只要判幾個月刑期易科罰金
不是就等於所有費用都由犯罪人負擔了? ...(恕刪)


你又自己腦補想像,前面說的看清楚

生活居住在一起、冰箱共用的狀況,喝掉的東西不是高價值的東西,應該微罪不舉不罰

你說撬開房門偷兩百是你自己腦補想像的,不是前面說的狀況

其實本案一開始證據不足就不應該受理,且其他沒喝的室友也不需要接受測試自證無罪

如果承辦人以誘導的方式讓其他室友接受測試自證無罪,應該向承辦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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