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stw wrote:
歧視同志就是犯罪!瑞士國會通過新法,發表恐同言論得吃3年牢飯..(恕刪)
套句流行語.啊這麼好.你怎麼不搬過去? 那裡可棒的咧.你趕緊申請吧.
curstw wrote:
恩,沒錯呀,同志畢竟還是弱勢。(恕刪)
弱勢? 穿成那樣在路上走的是弱勢? 一般會被歸類在弱智的機會大一點吧.
curstw wrote:
那是因為如果當初公投題目是「你是否贊成「婚姻」只限定一男一女」,
會直接被中選會以違憲為由無法成案。
...(恕刪)
他奶奶的.憲法第一條就寫...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現在政府有承認嗎? 違憲.法律只找自己想要的解釋罷了.
這裡反同的真的不多.台灣社會很包容各種不同的聲音.但不能贏錢還要贏話.
關上門要怎麼愛是你們的事.走出來時跟大家一樣有什麼不好?
以前還不care你們的.反正是你們的事.
怎麼現在要我們同意/接受/歡迎? 連說不喜歡都不行了.
啊....我們說no的人權呢?
一開始就說你國文爛,不否認吧?
難怪去念理組,寫程式寫到頭殼壞掉了嘛!
「婚姻」是制度,誰規定制度不能改變?
gay marriage、Same-sex marriage有沒有聽過?
你去說美國、德國、法國等26國通過同婚的都是白癡呀。
婚姻的本質就是「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如果一定要以生育為前提的話,那這個制度的設計會是要結婚前就得作生育檢查,無法生育者不能結婚,
這才是邏輯。
那麼現今中華民國「婚姻」這個制度的規定是這樣嗎?
異性兩人要「結婚」能不能選擇不生? 你跟你老婆是以「繁衍」為目的結婚的嗎?睜眼說瞎話嘛!
你跟你老婆結婚是因為「相愛」還是因為要生小孩?
你們生小孩組家庭是要成就你們的愛情、穩固的關係,
還是你們就是因為「結婚」了所以就「生小孩」?
婚姻如果是為了穩定一男一女繁衍後代,那麼為何還准許離婚咧?
「婚姻」最優先保障的是兩人的關係,因為「結婚」兩人彼此產生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皆是著眼在於對對方的保障,去讀讀民法婚姻章吧。
數理人沒有哲思,只是一板一眼,最不會舉一反三的是你們吧?
數理科的邏輯不會比法律、哲學來得好,
不然也不會只有被統治的份了,您說是吧?
Ywe3533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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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就是搞笑的數理白癡的文組。
這些搞笑的文組(數理白癡) 的思考邏輯 都異於常人, 難怪只能讀文組的。
還以為名詞可隨意定義, 不同法律就會不一樣。
狗, 有很多種定義? 貓 有很多種定義?
明明公投: 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 卻解釋成同婚專法????
公投是說: 非婚姻關係的專法。
還要為這句話 寫個理由書 定個同性伴侶法....同姓同居法......
原來真的怕 有笨蛋看不懂。
搞笑的創造出: 民法婚姻, 專法婚姻, 同姓婚姻 異性婚姻? 難怪是文組的。
你有聽過 民法夫妻嗎? 以後還會有同姓夫妻。 以後會有 男妻 女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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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一)我國現行法尚無婚姻定義及婚姻當事人性別結構之立法明文。
(二)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第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亦即「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三)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一男一女之結合,惟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如此可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四)民法婚姻定義應由公投決定:按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創制之權。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看到沒有。 10.定義婚姻 一男一女, 第12:民法婚姻以外。
既然如此 就是同性不能使用婚姻的名詞跟形式。
這是大家公投確定的。
不要搞笑的創造出 同姓婚姻 異性婚姻 民法婚姻 專法婚姻 這些搞笑的名詞。
只要一寫到婚姻 就是民法的婚姻。 不會有其他形式的婚姻。 懂嗎?
(A)婚姻只能限定是一男一女
(B)限定民法裡指的「婚姻」是一男一女
(C)同性兩人不得成立「婚姻」關係
這三個都是同樣的論述, 懂嗎? 難怪是數理白癡。 舉一反三都不會。 只會死背書。
定義B, 其他A C就自動成立了。 沒有同性婚 也不會有人獸婚 人鬼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