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法條內容,我們根本看都懶得看。定義當然一定絕對要模糊的,這樣才有自由心證操作解釋的裁量空間。兩蔣時代的白色恐怖為什麼「恐怖」?如果抓的都是「正牌匪諜」,那何來「恐怖」可言?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以前罵國民黨的白色恐怖,不只罵還要上街頭流血抗爭,還有人自焚。結果現在自己打算要做一模一樣的事,荒唐至極
xzhz4525 wrote:1.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或團體,不得與中國的黨務機關,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安的機關,或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或發表共同聲明,違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2.主管機關有事實合理懷疑,如果受詢間人未到場、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處陳述,或拒絕者,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連續開罰。 這個條文,有跟沒有一樣重點就是:陰媓要陰你,說你有就有,不說有就罰錢說有就三年,這樣了改了沒~~~恭送白色恐怖,再也不恐怖恭迎綠共恐怖,誰比我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