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oslie wrote:所謂的管收,就是因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執,所以在無法徵收財產權之後,才去侵犯人身權....不懂...請google 這件事的當事人可能還巴不得政府去"管收"他吧!無論他是如何疏忽,他少的就是知情的機會,而除了寄存證信之外,又有誰真正去通知或找過他呢?就如我說的,房子總是要過戶的,欠政府的錢可以修法等到過戶時再來結算,這都比用這種拍賣手段要強。
carloslie wrote:所謂的管收,就是因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執,所以在無法徵收財產權之後,才去侵犯人身權....不懂...請google自己賴賬,帳戶蓄意不放錢,讓政府無法強執扣款,無視政府通知4年,掛號信10幾封,簽收了3次,無視執行官上門貼房屋封條.....不好意思,我比較冷血,這種人不值得同情,還要跟記者爆料跟上網找拍拍,是不是每個違法被開罰單學他賴賬就好了,反正一堆濫情人士會幫忙贊聲。 你要當苛政的幫兇,要冷血,我是沒意見啦!我這個人就是站在基層人民的一邊,那種拿行政法律來欺壓百姓的政府,我是一定會抨擊的。政府是強權,人民是弱勢,這當中是要有比例原則的。
tivar wrote:樓主是不是一點法律常(恕刪) ""執行官寄3次平信,11次雙掛號""問題在這裡,郵差送公文,郵差送公文,(要重複 100 遍)具強制力的公文,不應該郵遞!行政執行署有許多執行官,應由執行官親自為之,不該藉"郵信"中介執行.
stonepaul wrote:""執行官寄3次平信,11次雙掛號""問題在這裡,郵差送公文,郵差送公文,(要重複 100 遍)具強制力的公文,不應該郵遞!行政執行署有許多執行官,應由執行官親自為之,不該藉"郵信"中介執行. 我一直很不明白,政府的社服人員探訪弱勢家庭是常有的事,這種敦厚溫柔的手段,才是政府服務人民的本份和職責,像本樓的這一個案例,當事人就是少了一次面對面利害關係的清楚說明,對這種拍賣別人房子的大事,難道執行的人員就不能如同社工一樣,花一點時間,就算是做件好事嗎?徒法不能自行,歷史上的苛政和酷吏如在眼前。
stonepaul wrote:欠款18000元法院為何會同意法拍130多萬的財產?執行官為何不申請拍賣這房子的50分之一持分,為何拍賣私產全部? 請問你要買一戶別人持有1/50持分的房子嗎????到時你要裝修或買賣得要對方同意喔